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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微山县劳动关系协调师评价标准(指引)》的通知微人社字〔20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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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劳动关系协调师评价标准(指引)
为深入推进黄河流域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激励广大劳动关系协调师不断提高协调工作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师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济宁市劳动关系协调员服务规范及考核评价标准(指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评价对象 劳动关系协调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人员:一是企业中从事招聘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员工关系、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工时管理、人员培训、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二是在工业园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等基层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三是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中从事劳动用工和集体协商指导、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四是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人民调解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具有劳动关系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二、评价项目 (一)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掌握 1、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关注学习国家新出台的劳动领域政策法规,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并将新知识运用到工作中。 2、劳动关系管理知识。能够了解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点,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要求。熟悉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员工手册的内容和作用。 3、劳动经济学基础知识。理解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工资决定机制等基本经济原理,能够分析行业薪资水平上涨等劳动经济现象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二)工作态度与职业素养 1、责任心。对工作认真负责,尽心尽力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能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企业和员工的秘密,不泄露员工的个人信息和企业的商业机密。 2、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主动参加各类劳动关系培训课程,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能够吃苦耐劳,勇于承担工作压力。在企业面临重大劳动纠纷时,不畏困难,积极协调解决。 3、公正公平。在处理劳动关系问题时,能够尊重事实,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据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劳动争议协调处理。 (三)工作能力 1、沟通能力。具备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地传达信息和表达观点。善于倾听他人意见,理解他人需求,能够与不同层次的人员进行有效地沟通。在与基层员工沟通时,能够耐心倾听员工诉求,并及时反馈给管理层。 2、谈判能力。在劳动纠纷处理中,能够代表企业或员工进行谈判,能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争取合理的利益和解决方案。掌握妥协、让步、达成共识等谈判技巧,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双赢的结果。 3、团队协作能力。能够与企业内部各部门协作,共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与工会、劳动监察部门等外部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组织员工活动,增强员工凝聚力。 4、学习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和目标,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集中学习、培训等活动,能够通过自学、参与培训、考试等途径学习劳动关系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 (四)工作业绩 1、劳动标准管理。能够及时收集整理劳动标准信息,熟悉劳动标准应用、制定、实施评估等流程,善于解决劳动标准实施疑难问题,推动用人单位完善劳动标准,组织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等工作。 2、劳动合同管理。能够熟练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工作。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和专项协议文本,整理和保管员工的劳动合同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能够组织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并推动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作规范开展。 4、劳动规章制度管理。积极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宣传,能够组织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推动劳动规章制度有效实施。 5、企业民主管理。能够推动劳企协商管理、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厂务公开管理、职工董事监事管理等工作顺利开展。 6、劳动争议处理。能够有效识别并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对初期纠纷进行及时介入和妥善处理,防止矛盾升级。及时有效地开展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调解,避免矛盾激化和扩大化。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工作,善于开展冲突管理,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预防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五)荣誉奖励 1、协调案例被县级以上选用,协调师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等情形,分别按照县级3分、市级5分、省级10分、国家级15分进行加分。 2、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的,县级加5分,市级加7分,省级及以上加10分;获得二等奖的,县级加3分,市级加5分,省级及以上加7分;获得三等奖的,县级加1分,市级加3分,省级及以上加5分。 三、评价办法 (一)企业 1、评价对象 企业中从事招聘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员工关系、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工时管理、人员培训、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2、评价方式 每年末,成立劳动关系协调师评价小组。采用业绩评价和民主测评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价。评价总分(按100分计算)=业绩评价评分×60%+(民主测评成绩+个人奖励加分)×40%。 3、评价程序 (1)业绩评价。评价小组可以采取实地考察和查阅资料的方式,对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业务工作和共性工作完成等情况,逐条逐项进行考评,量化评分。 (2)民主测评。由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就其在本年度工作过程中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自我陈述,由职工代表评分,现场量化评价。 (3)等次确定。评价小组根据本人述职、实地考评、民主测评情况,客观、公正地对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确定评价等次。 (4)公开公示。评价结果在企业进行公示。 (二)基层平台 1、评价对象 在工业园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等基层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2、评价方式 每年末,成立劳动关系协调师评价小组,采取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部评价可以采用业绩评价、民主测评、个人奖励加分等形式;外部评价可以采用政府部门评价、满意度调查等相结合的形式。 评价总分(按100分计算)=内部评价评分×60%+外部评价评分×40%。 3、评价程序 (1)业绩评价。评价小组可以采取实地考察和查阅资料的方式,对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业务工作和共性工作完成等情况,逐条逐项进行考评,量化评分。 (2)民主测评。由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就其在本年度工作过程中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自我陈述,由职工代表评分,现场量化评价。 (3)政府部门评价。由基层平台所属工业园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征求县级人社、工会等政府部门的考评意见。 (4)满意度调查。由基层平台向当年度服务企业、劳动者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进行评分。 (5)等次确定。评价小组根据本人述职、实地考评、民主测评、政府部门评价、满意度调查情况,客观、公正地对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确定评价等次。 (6)公开公示。评价结果在基层平台进行公示。 四、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评价结果与劳动关系协调师等级评定、评先树优挂钩,对表现优秀的劳动关系协调师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典型宣传,积极推荐参加市、县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在各种评选活动中予以重点考虑,对评价结果不称职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建议聘任单位予以解聘,交流到其他岗位任职。
附件:1.某制药行业微山县规上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师岗位 评价要素示例表 2.微山县某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劳动关系协调师岗位评价要素示例表
附件1
某制药行业微山县规上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师岗位评价要素示例表
附件2
微山县某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劳动关系协调师岗位评价要素示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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