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70826757491614L/2025-037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处置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5-05-0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对微山县圣荷食品加工厂生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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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1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No: 食专 2025-03-0113),显示微山县圣荷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纯香麻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606+430099ZX的“纯香麻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执法人员在邹城市旭彤百货超市抽取的“纯香麻糖”,标称生产企业:微山县圣荷食品加工厂,产品规格:95克/袋、生产日期:2025-01-15、保质期:6个月。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7日将《检验报告》(No: 食专 2025-03-0113)送达微山县圣荷食品加工厂,由该单位负责人何传洋确认签收。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成品库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01-15的“纯香麻糖”产品。经核实,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 (三)行政处罚情况。 微山县圣荷食品加工厂认可抽检不合格的“纯香麻糖”产品为该单位所生产,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经查,该单位共生产上述批次“纯香麻糖”100袋,销售价为2.2元/袋,已经全部销售,没有剩余库存。本案涉及货值金额220元,违法所得220元。 微山县圣荷食品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纯香麻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店铺整改情况。 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 ,微山县圣荷食品加工厂于2025年3月17日发布了《不合格产品产品召回公告》,要求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召回已销售的产品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对出现不合格食品原因进行排查,确认不合格原因为工人疏忽大意,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没有及时洗手消毒,出现了不合格食品。今后该公司将加强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放心的产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热线12345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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