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1370826MC35437334/2025-038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5-05-2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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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5月22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立法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必要性 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山东是革命老区,驻军大省、兵员大省、安置大省、双拥大省,现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370余万人,居全国首位,每年移交退役军人数量、转业军官和政府安排工作士兵数量、革命烈士及其纪念设施数量、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数量,均全国最多。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出台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我省退役军人权益进行保障,十分必要且紧迫。 (一)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国际战略格局和国家安全形势的深刻变化,把退役军人工作同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一体谋划推进,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二)这是推动退役军人保障法各项规定在山东落地落实的客观需要。全面加强法治建设是深化退役军人工作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破解退役军人工作突出矛盾问题的制度化方案。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为退役军人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和指引,但其中一些条文相对原则和概括,操作性不够强。出台《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贯彻保障法,可以在执行层面进一步解决推动落实退役军人工作,缺乏刚性依据和具体手段的问题。 (三)这是系统构建退役军人保障政策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和必然要求。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一部保障法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我省现行有效的5部政府规章和近200件政策性文件,对保障退军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客观存在“碎片化”“打补丁”和衔接不够的问题,需要出台一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全省退役军人工作进行顶层设计、系统整合,以法治建设的高水平保障事业发展的高质量。 二、立法过程 一是扎实做好立法准备。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改革要求,系统梳理退役军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会同省人大社会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先后赴淄博、烟台、临沂、德州等地,实地考察退役军人服务站、教育培训基地、优抚医院、烈士陵园等场所,全面、深入研究分析各项退役军人工作。三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邀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类退役军人代表、各方面领导和专家,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评估会,2轮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征求意见工作注重了代表性和广泛性。四是认真起草条例草案。组织全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各层级、各领域业务骨干,先后在临沂、泰安等地多次集中办公,围绕堵点难点,健全制度机制,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并报省政府审查。《条例(草案)》于2024年9月经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2025年5月22日《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立法过程中,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既强调尽力而为,又坚持量力而行,注重法律衔接,注重总体设计,注重制度规范,注重精准施策。条例共7章6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机制。一是确立工作原则,退役军人保障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退役军人保障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的贡献相匹配(第4条)。二是明晰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规定履行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的责任(第 6、7、9条)。 (二)规范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和安置。一是规范退役军人接收安置程序,对人事档案接收审核、安置地调整、退役军人报到等作出规定,建立退役军人报到办理事项清单,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集成服务(第11-14条)。二是加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对安置原则、安置岗位计划、具体安置岗位、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安置结果备案以及待安排工作期间待遇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5-22条)。 (三)加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扶持。一是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强化教育培训组织和实施,完善适应性培训、专业培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跨区域培训等制度,帮助退役军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第24-28条);对退役军人入学复学、接受学历教育应当享受的优惠、资助等作出明确规定(第29、30条)。二是强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整合、细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第32条);用人单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33条);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照规定予以补贴(第34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第35条)。 (四)强化抚恤优待和褒扬激励落实。一是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规范制定优待目录清单,明确优待事项和适用范围(第37条);对退役军人在住房、医疗、养老、市内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应当享受的优待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第39-42条);完善帮扶救助机制,建立生活困难退役军人信息档案(第43条)。二是健全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褒扬(第44条);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发掘、研究、宣传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和管理等工作(第46、47条)。 (五)加强服务保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一是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与退役军人的联系沟通,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梳理、研究、分析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和工作生活状况(第48、49条);支持依法发起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第53条)。二是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第50、51条)。 (六)加强检查督促,推动依法履职。一是严格规范社会服务机构,对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医疗康养等工作的社会服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服务质量评价和动态选用、退出机制。二是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三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54条-56条)。 四、宣传贯彻措施 《条例》是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是对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细化落实,是开展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依据,需要各级各部门、全社会广泛知晓、准确把握、全面落实。 一是深入学习《条例》。把抓好《条例》学习作为重要任务,制定方案,强化措施,加强组织指导,推动全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学习工作走深走实。适时组织培训,讲述立法过程、阐释法规规定、明确贯彻要求,增强理解把握的准确性和贯彻落实的一致性。 二是准确解读《条例》。抓紧印发《条例》单行本,及时向全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发放。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支持领导下,抓紧组织编写《条例》解读,逐条逐款把立法目的讲清楚、把政策脉络讲清楚、把执行标准讲清楚,为《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精确遵循。 三是广泛宣传《条例》。充分利用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返乡报到等时机,向广大退役军人介绍《条例》、宣传《条例》,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准确理解《条例》、正确运用《条例》。发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及时答复群众咨询、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扩大《条例》的社会知晓度。 四是全面落实《条例》。依据《条例》规定,及时调整完善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权责清单,协调推进我省退役军人安置办法、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立法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文件清理,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措施。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和军队有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合力推进《条例》贯彻实施。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条例》真正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相关法规链接: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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