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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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济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依据水利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403.88公顷,涉及我县两城镇。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和布局,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采取植树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 四、违反规定,在我县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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