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423579-8/2025-034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微政办字 |
成文日期: | 2025-03-3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微政办字〔2025〕4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山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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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山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微山县山区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山区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山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山区护林员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山区护林员职能作用,全力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区护林员,是指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签订管护协议,从事造林绿化、护林防火、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的专职护林人员。 第三条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山区护林员的选(解)聘、管理、监督、考核和管护补贴发放等工作;负责健全山区护林员培训、考核机制,建立山区护林员管理档案。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山区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山区护林员的选聘 第四条 山区护林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年,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其管护范围、管护责任等。 第五条 山区护林员按照以下条件选聘: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敢抓敢管、不徇私情; (二)热爱护林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有一定了解; (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在职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村“两委”干部,以及外出务工人员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聘。 同等条件下,优秀护林员,夫妻双方在林区内居住且能共同护林的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工作的人员,以及有意愿参加护林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符合选聘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优先聘用。 第六条 山区护林员的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告。由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管护范围、管护任务、补贴标准、报名条件等。 (二)报名。村民自愿到所在村报名。 (三)推荐。由村民委员会对报名者进行初审,确定初选对象。100户以下的村,对自愿报名人员经户代表会议通过后推荐;100户及以上的村,对自愿报名人员经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推荐。 (四)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各村报名和推荐情况,按照选聘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各村。 (五)公示。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按规定与山区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建立山区护林员管理档案。 第七条 山区护林员的配备,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原则上按每100—500亩林地配备1名山区护林员的标准选聘,或按山体特征适当增大或减小管护面积。 第八条 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承包经营林地的,也需按照每100—500亩或实际承包范围配备1名山区护林员。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不推荐的由相关村民委员会按程序选聘。 第九条 山区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 (三)违反管护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第三章 山区护林员的职责 第十条 山区护林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造林绿化、护林防火、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的认识,强化全社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 (二)在管护区域内开展日常巡护,维护林业标志和设施,做好巡山护林工作,制止野外违规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火情应急扑救; (三)监督管护区域内的林木凭证采伐,制止滥伐盗伐林木、乱搭乱建构筑物、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四)做好森林病虫害和野生动植物调查,协助开展好管护区域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涉林案件查处工作; (六)做好其他林业资源保护工作; (七)管护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山区护林员的管理、考核及奖惩 第十一条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山区护林员配备标识服及巡护工作所需用品,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公益林管护资金按照每亩每年18元标准,从生态效益补偿项目资金中列支。县财政每年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拨付1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非公益林管护。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适合的管护区域和面积,由山区护林员进行管护。山区护林员按照实际管护面积获得管护补贴。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承包经营林地并获得收益的,原则上不发放管护补贴。 第十三条 山区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由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一)奖励。管护区域内未发生火情,未发生森林病虫害,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保护森林资源各项工作成效明显,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为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管护补贴,对考核为优秀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二)惩处。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管护补贴或解聘。 1.管护区域内发生森林火情(非不可抗力因素),面积5亩以内的扣发半年补贴;面积5亩(含)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两次面积5亩以内的,扣发全年补贴并解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管护区域内发生病虫害未及时上报,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未制止且未及时上报,或者怠于履行山区护林员其他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发管护补贴或解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扣发补贴并入乡镇林业工作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于林业相关工作。 第五章 优秀山区护林员的评选 第十四条 优秀山区护林员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下列评选条件推荐,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择优给予表扬或奖励,报县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一)管护区域内无森林火情发生的; (二)管护区域内无滥砍盗伐、乱捕乱猎、侵占林地等情况发生的; (三)在森林资源营造、抚育、监测、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在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山区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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