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微山县夏镇蔡昊轩生活超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娃哈哈氧道包装饮用水”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微市监处罚﹝2024﹞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由于被告知人店铺停业,我局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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