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当事人名称(姓名)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 处罚日期 |
1 | (微)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1号 | 关于济宁三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的案件 | 济宁三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警告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1-28 |
2 | (微)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2号 | 关于济宁新圣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的案件 | 济宁新圣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警告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1-28 |
3 | (鲁济微)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1号 | 关于微山县微岛之恋歌舞俱乐部(史某某)的案件 | 微山县微岛之恋歌舞俱乐部(史某某)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零贰元(2002元),2.责令关闭。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2-01 |
4 | (微)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2号 | 关于微山县夏镇小树林文具店(董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案件 | 微山县夏镇小树林文具店(董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伍元整(125元);4.没收侵权出版物25册。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2-28 |
5 | (微)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3号 | 关于微山县夏镇继兰文具店(李某某)的案件 | 微山县夏镇继兰文具店(李某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整(80元);4.没收侵权出版物15本。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2-28 |
6 | (微)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4号 | 关于微山县万胜大酒店(陈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案件 | 微山县万胜大酒店(陈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叁拾肆元整(534元)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3-04 |
7 | (微)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5号 | 关于王某某(371329199201XXXXXX)发现文物隐匿不报的案件 | 王某某(371329199201XXXXXX) |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3-06 |
8 | (微)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6号 | 关于微山县万佳网络丽华加盟店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案件 | 微山县万佳网络丽华加盟店 |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360元)。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3-22 |
9 | (微)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7号 | 关于微山县滕辉网吧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案件 | 微山县滕辉网吧有限责任公司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元)。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3-22 |
10 | (微)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8号 | 关于微山县乐享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案件 | 微山县乐享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 |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壹拾捌元整(318元)。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3-22 |
11 | (微)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9号 | 关于微山县蚂蚁电竞科技网吧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案件 | 微山县蚂蚁电竞科技网吧 | 当事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元(195元)。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3-22 |
12 | (微)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3号 | 关于微山县夏镇芦苇花练歌房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案件 | 微山县夏镇芦苇花练歌房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条的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警告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5-08 |
13 | (微)文综案立字〔2024〕F-000010号 | 关于微山县夏镇好乐迪歌厅(李先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案件 | 微山县夏镇好乐迪歌厅(李先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六元整(56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6-05 |
14 | (微)文综案立字〔2024〕F-000011号 | 关于微山县滨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案件 | 微山县滨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 1、警告,2、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3套(天线3台、接收器3台)。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6-06 |
15 | (微)文综案立字〔2024〕F-000012号 | 关于微山荷花浦旅游有限公司的案件 | 微山荷花浦旅游有限公司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志的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8-22 |
16 | (微)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4号 | 关于微山县万佳网络网虫一族加盟店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案件 | 微山县万佳网络网虫一族加盟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 | 警告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09-05 |
17 | (微)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5号 | 关于微山县万佳网络丽华加盟店的案件 | 微山县万佳网络丽华加盟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 警告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10-11 |
18 | (微)文综罚字 〔2024〕F-000013号 |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济宁市微山湖铁道游击队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自由裁量:参照《山东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序号30: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初次违规,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1、警告,2、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4套(天线4台、接收器4台)。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11-22 |
19 | (微)文综罚字 〔2024〕F-000014号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微山县万佳网络镇中加盟店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参照《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31的违法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当事人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1次查处,未按规定改正的,裁量阶次程度为一般(较轻),处罚标准为警告,处4500元以下罚款 | 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2024-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