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004528486C/2025-030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组配分类: 人大建议信息
成文日期: 2025-02-19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微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3048号建议《关于改善冬季集中供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2-19 15:34 浏览次数:

王一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冬季集中供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供暖收费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供热面积的计量方式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使用面积收取供暖费,只是计量方式不同,最后用户应交的取暖费总费用不会变化。因为供热成本是定价的根本依据,如果将按建筑面积计量改为按套内面积或使用面积计量,重新核定供热单价时,供热面积虽然减少,但在供热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核定的单位面积供热价格会上涨,最后总的供热费用不会变。建筑面积为“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有法定依据便于核算统计,且按建筑面积收取取暖费,是省内多数地市采用的做法。

二、现行供暖价格情况

2021年5月,民生热力和众联二十度向县发改局提出《关于调整微山县集中供热价格的申请》,县发改局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共同开展了深入细致相关工作,先后完成了周边县市区供热价格调研、企业成本核算等工作,鉴于供热企业目前的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热力企业经营亏损,供热成本远高于现行16元/㎡的价格,符合价格调整的要求。2021年9月24日县发改局组织召开了微山县城区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后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出台文件《关于调整微山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微发改价格〔2022〕4号),规定自2022年—2023年供热季起由按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16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18元(有效期至2026-2027年供热季结束),该价格与全市其他县区价格持平。现行非居民供热价格为:按建筑面积28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1、关于计量收费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城市供热节能工作,微山县原粮食和物价局2017年就出台了《关于微山县集中供热计量价格的通知》,规定全县已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集中供热的居民和非居民热用户,可执行供热计量价格。

2022年供暖价格由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调整为按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后,两部制热价标准为居民:基本热价为5.4元/㎡,计量热价为 0.13元/千瓦时;非居民:基本热价为8.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8元/千瓦时。计费面积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用热量按热计量表读数计算。

2、关于退费的相关规定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以下称达标温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

(一)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   

(二)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三)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3、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完善供暖价格机制,疏导突出价格矛盾,满足百姓用热高质量需求,促进供暖行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微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并希望您一如既往的予以支持,继续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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