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423579-8/2025-03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微政办字
成文日期: 2025-01-28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微政办字〔2025〕2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微山县县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微山县县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微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1-28 10:01 浏览次数:
分享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微山县县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微山县县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微山县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微山县县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微山县县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推动县属企业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济宁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指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指县属企业各级独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县属企业应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业、拟培育主业。

主责是指县属企业的战略定位、核心功能、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

主业是指县属企业围绕主责开展的,能够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撑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业务。

拟培育主业是指县属企业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纳入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

第四条 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核心功能。立足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县属企业功能定位,全面践行使命担当,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核心业务和资源优势,着力发展实体经济,突出质量效益和价值创造导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加强科学管理。立足产业发展规律与趋势,着眼产业链、生态圈建设,结合企业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主责主业定性定量标准,科学核定主责主业,加强动态管理,建立监测评价、调整、优化的全流程闭环管控体系,健全完善管理长效机制。

(四)强化责任落实。突出主责主业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发挥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规范企业主责主业决策、申报、调整程序,加强制度执行与日常监管。

第五条 县国资局履行县属企业的主责主业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一)拟定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指导县属企业建设主责主业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形成主责主业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开展县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对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三)引导县属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内部资源要素配置,指导推动县属企业资产重组和业务协同,积极培育行业领先企业;

(四)加强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五)与县属企业主责管理和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县属企业履行主责主业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申请;

(二)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负责权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调整和日常监管;

(三)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定期监测评估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并向县国资局报告;

(四)建立主责主业与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联动机制,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对存量业务实施专业化整合与协同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核定标准


第七条 县属企业主责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及批复的组建方案,县国资局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对企业提出的要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等确定。

第八条 县属企业主业根据主责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服务国家、省重大战略和全市发展战略,助力推动我县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符合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服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挥国有龙头企业产业链支撑带动作用;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服务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县属企业主业按照主业名称、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配套管理。

第十条 县属企业主业名称,应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相关行业分类的名称,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考虑产业组织形态、产业规模等因素,经总结概括后予以确定,或采用约定俗成的产业名称。

拟培育主业名称,应同时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5+5”十强产业统计分类(试行)》的名称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的名称确定后,将涉及的业务按照产业链进行梳理,各层级企业对应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进行精准管理。强关联、高协同的业务,可以按照不同产业链在同一主业名称下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主业数量一般为1—3个。申请核定为主业的业务,营业收入利润率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请核定1个主业的,该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70%;

(二)申请核定2个及以上主业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80%;单个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30%。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可以选取具备相应资源优势和产业链培育基础的1个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并在发展规划中明确培育期(一般为5年)和任务目标。拟培育主业主要包括:结合主业发展能力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主责确定的“十强”产业,以及助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构建我县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优势产业。

第十四条 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属于承担全县重大战略布局任务、标志性产业链和生态圈建设的重点项目和业务,但未纳入县属企业主业目录的,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应严格限定主业、拟培育主业的内涵和范围,严禁泛化主业、偏离主业发展;严格区分产业投资布局与业务场景应用边界,严禁无关多元、过度延伸低端产业链;严格把握主业与生产经营辅助性业务的关系,坚持独立经营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利润。

县属企业不得盲目选择无技术能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将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商业性房地产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开展与主业产品、原材料无关的大宗贸易业务;不得在集团业务范围外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六条 已设立的县属企业主责,由县属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国资局提出核定建议申请,由县国资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等进行初核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新组建或重组的县属企业主责,应在其组建或重组方案中予以明确,经县政府批复后,县属企业按照批复方案落实主责、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申报。县属企业根据主责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内部决策后提出主业、拟培育主业建议申请,报县国资局。

(二)审核。县国资局组织行业专家研究论证,与县属企业充分沟通,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属企业。

(三)核定。县属企业根据县国资局的反馈意见对主业进行修改完善,经党委会、董事会决策后,向县国资局报送书面请示,县国资局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予以正式批复。涉及多个股东的,还应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县属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核定主责、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责、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依据,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产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等。

(二)县委、县政府批复的公司组建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行业监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资料。

(三)县属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四)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县属企业主责主业载入公司章程,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依据。县属企业应将本企业主责主业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的项目和业务,县属企业将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相关依据报送县国资局后,县国资局对其实施清单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属企业主责经核定后保持稳定。县委、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或企业经营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县国资局按程序对县属企业主责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县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后,一般在5年规划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主业发展监测评价结果和权属企业增减变动情况,企业申请后,对主业目录、企业名录和特别项目任务清单按程序适时调整。

县属企业因主责调整或发生重大产业变革、重组整合、资产(股权)划转等情况,确需调整主业、拟培育主业的,按核定程序申请调整。

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需要,县国资局可按程序对县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县属企业拟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达到主业核定标准的,可调整为主业;培育期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培育能力不足或不再具备培育条件的,企业应重新进行论证研究,提出继续培育或调整退出的建议,报县国资局。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局每年组织对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县属企业应及时对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论证,涉及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要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充分披露,并于每年4月末向县国资局报送主业发展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属企业按照确定的主责主业,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主业管理模式,围绕提升主业竞争优势,不断创新优化,打造特色企业文化,形成“心无旁骛攻主业”的氛围。

第二十六条 县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主责主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主责,对权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确定权属企业主业并报县国资局。每户权属企业原则上聚焦集团的1个主业方向,避免行业同质化无序竞争。

第二十七条 县属企业应对现有存量资产进行全面梳理,组织实施专业化整合,制定优化整合方案,明确整合的目标、措施和完成时限(原则上两年完成),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集中,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八条 县属企业按下列情形对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进行分类管理:

(一)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应明确清理目标,限期清理整合退出;

(二)盈利水平较高,有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对主业有辅助作用的,应转型升级、融入主业产业链,助力主业强链、补链、延链;

(三)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短期无法退出的,应加强对标挖潜、实行独立核算,实现自我造血、自我生存;

(四)符合专业化整合要求、与其他县属企业业务能够产生协同效应的,应统筹优化整合到其他优势企业。

第二十九条 县属企业主业管理和投资管理应加强联动。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金额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比例,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应分别不超过5%、3%、2%,并且在项目实施前逐项报县国资局审核。未经县国资局审核同意的,不得实施投资。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国资局研究决定的投资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县属企业应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和基金业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参股或基金形式投资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县国资局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巡察监督、战略规划、法律合规、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评价、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县属企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制衡作用,将主责主业年度监测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的重要依据。发挥巡察、审计等外部监督作用,将主责主业年度监测评价结果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于落实主责有力、聚焦主业发展有效,及时对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在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对于主责主业年度监测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县国资局建立健全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主责主业申报核定程序,或提交失实申报材料的,下发提示函责令整改;

(二)对集团本部和权属企业主责主业日常监管不力,存在瞒报、漏报问题的,约谈县属企业负责人;

(三)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的,在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该项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指标值从考核中扣除;

(四)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的,县国资局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涉及的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至其他县属企业或责令限期退出,同时取消该企业和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县属企业在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按照职责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分。

第三十六条 县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属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主责主业申报、调整的内部决策和管理程序,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防范偏离主责主业经营投资风险。对于权属企业违反主责主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县属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主责主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出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涉及的主责主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微山县县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局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

第三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县政府及县国资局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国资局负责核准。

经县属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国资局负责备案。

第四条  县属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在其有效期内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五条  县国资局负责县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包括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县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

(三)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四)对县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属企业履行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包括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县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明确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和责任部门;

(二)按照规定权限将资产评估项目报县国资局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规定权限组织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四)指导所属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配合县国资局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产评估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四)产权转让、置换;

(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涉讼资产处置;

(九)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

(十)对非国有单位增资;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国资监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对企业产权或资产无偿划转。

(二)国有股东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增发或股票回购,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

(三)企业与其独资子企业或其独资子企业之间实施合并。

(四)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或资产,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同一县属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县属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 同一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3. 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五)企业增资或减资,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 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或减资;

2. 县国资局对县属企业(独资或全资)增资或减资;

3. 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或减资;

4. 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5. 国有全资企业原股东增资或减资。

(六)企业产权或资产置换,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县属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以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的产权或资产置换;

2. 县属企业所属各级控股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以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的产权或资产置换。

(七)账面原值低于50万元的单项或整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房屋)转让。

(八)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评估对象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九)企业清算注销,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 企业设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2. 企业申请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企业发生上述行为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本条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除外),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基础,确定划转价值、交易价格或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第九条  以股权投资、运营、管理为主业的投资类企业开展市场化参股投资时,在完善市场化跟投机制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难以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参股股权价值的,报经县政府或县国资局同意后,可以采取市场询价、各机构间估值等公开公平方式确认参股股权价值。

第十条  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以下情况确定评估委托方: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委托;

(三)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四)企业增资的,由增资企业委托;

(五)经济行为发生在国有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委托或由其中一方委托;

(六)企业破产、解散和涉讼资产处置的,分别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和人民法院委托。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项目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上为对应经济行为批准日的上月末,并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的实施日期。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应当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提供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项目,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执行。

对参股股权转让项目,如评估基准日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一致,可以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替代专项审计报告。对成立不满1年且未正常开展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再进行专项审计,以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或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评估的基础。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原则上依照产权关系逐级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需要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在实施前,企业应当向核准或备案单位报告下列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评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向核准或备案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前,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逐级上报初审,并对下列事项进行确认:

(一)评估报告的完整;

(二)评估目的与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

(四)影响价值的因素已充分考虑;

(五)评估结果公允合理;

(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适当。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对评估报告逐级初审同意后,县属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县国资局报送核准申请、评估报告等材料。

(二)县国资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专家或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及时向县属企业书面反馈审核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县属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局报送整改意见、评估补充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县国资局组织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通过评估项目后,如涉及国有股东权益变动,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对评估报告逐级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县国资局报送备案申请、评估报告等材料。

(二)县国资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其中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组织评审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及时向所属企业书面反馈审核发现的问题和意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局报送整改意见、评估补充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县国资局审核通过或组织专家、中介机构评审通过评估项目后,如涉及国有股东权益变动,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十八条  县国资局对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评估项目所涉及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选聘规定;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恰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报告与审计报告是否衔接;

(七)评估依据是否适当、完整和有效;

(八)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评估计算是否准确,评估结果是否公允;

(十)评估特别事项披露和处理是否完整、合规;

(十一)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十二)参与审核的评审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  县属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县国资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及核准申请表(附件1);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涉及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国有资产交易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

(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

(五)评估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包括评估报告、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评估报告附件、收益法评估计算表格等,涉及土地估价或矿业权评估的,包括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或矿业权评估报告及其电子文档;

(六)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七)县属企业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八)评估结果需要公示的情况说明等;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县属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县国资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3);

(三)其他报送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有股东权益变动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前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范围原则上为评估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公示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评估对应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评估机构的选聘情况;

(三)相关审计结果;

(四)选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

(五)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六)对公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

(七)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评估项目因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原因不宜对外披露的,应当在企业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将有关意见书面向评估委托方或有关单位反映。评估委托方应当依法依规对公示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和处理后,视情继续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终止核准或备案程序或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竞争方式选聘评估机构。

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备与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三)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四)与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及相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关联方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会计、咨询等业务服务;

(六)除共同委托外,未接受同一经济行为交易对方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经历、技术特长、诚信等因素,适当兼顾评估机构的报价水平,科学合理确定选聘评估机构的评价标准,避免恶意低价竞争,确保评估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企业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工作时限、各方权利义务、评估费用总额或支付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认真履行合同,规范执业行为,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运用合理的评估方法,出具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外并购重组时,应当坚持谨慎性原则实施资产评估,敦促评估机构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审慎开展业绩预测,合理选用评估方法;对不同方法评估值差异较大的项目,应当重新论证业绩预测、折现率、可比对象等关键要素的科学合理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属企业对并购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重要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介入前期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优化经济行为管理流程。

第三十条  县属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汇总本企业年度资产评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国资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人员配置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对评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国资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属企业应当按照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每年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情况列入本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领域,重点关注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相差10%以上、账面价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的评估项目,深入开展自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县国资局定期对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情况、内部评估管理工作情况、企业实施对外并购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等情况。督促和指导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不断提升评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得涉及企业股东和债权人同意,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得故意拆分固定资产规避资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核实账务,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不得违规干预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不得与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串通评估作价。

第三十六条  县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资局依法依规处理,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发生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县属企业应当及时向县国资局报告,县国资局将有关情况通报评估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属企业,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发生第七条所列的经济行为,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提议并表决同意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  企业投资、转让有限合伙企业或基金份额涉及的评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境外国有资产交易流转、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以及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涉及的评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出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县如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附件1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填表日期:              



编号:



评估对象


产权持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资产评估委托方


县属企业


评估目的








评估报告编号


评估范围

整体/部分资产


主要评估

方法


账面值(万元)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评估结果(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资产评估师姓名

及编号


评估基准日













申请核准

同意申请

同意申请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上级单位盖章



县属企业盖章












代表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2                                                                                                                                                                  


                                                                   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 估 对 象


产权持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资产评估委托方


县属企业


经济行为类型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出资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产权转让置换 

资产转让、置换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涉讼资产处置 其他

评估报告编号


主要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资产评估师姓名



资产评估师编号



产权持有单位

联系人


 


 

 


县属企业联系人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备案单位盖章

 

 

 

 

     



资产评估结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保留两位小数点)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负债总计









备案意见: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3

                                                                            备案编号: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 估 对 象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


企业管理级次


资产评估委托方


县属企业


经济行为类型

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    非国有单位增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其他

评估报告编号


主要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资产评估师姓名



资产评估师编号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联系人


 


 

 


县属企业联系人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备案单位盖章

 

 

 

 

   


资产评估结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保留两位小数点)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负债总计









备案意见: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


微山县县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推动国有资产安全有序流转,提高资产运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局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转让。

第三条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将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生产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在建工程、债权。

第四条  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经营自主的原则,满足企业资源整合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实现资产有效运营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国资局负责县属企业资产转让的指导监督;县属企业负责企业内部资产转让的管理,定期向县国资局报告资产转让情况。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六条  县属企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对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分不同类型资产特点,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对重大资产标准及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经本企业决策批准,并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七条  企业重大资产,原则上按单宗或批次转让资产不超过本企业资产总额的1%为标准确定,最低为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可能导致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出资人或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转让行为,也作为重大资产管理。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章程中明确重大资产转让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企业资产转让基本工作程序:

(一)拟转让资产的企业相关部门提出转让申请,说明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原因、转让方式、定价依据、付款方式等;

(二)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转让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三)报经企业董事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审核批准;

(四)根据决策机构的决定,规范履行转让程序,实施资产转让;

(五)资产转让完成后,及时调整账务,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第三章  转让要求


第九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转让事项,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企业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转让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涉及县属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县属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县属企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重大资产及转让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公开转让,应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分中心等具备资质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无正当理由拆分转让或一个月内分散转让的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十二条  不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由转让方逐级报县国资局审核批准,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涉及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无法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应在相关专业平台履行公开转让程序。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拟转让资产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转让底价应不低于经备案后的评估结果:

(一)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公开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各企业应将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列入每年内部审计的重要领域,重点关注资产转让程序是否合规有效、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公允和转让方式是否公开透明等情况,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国资局对各企业资产转让事项随机抽查,督促和指导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不断提升资产转让工作的市场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六条  各企业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越权决策、批准资产转让事项;

(二)未按照规定实行公开转让、暗箱操作处置资产;

(三)恶意拆分、“化整为零”转让资产;

(四)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转让资产;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导致国有权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转让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县属企业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转让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因企业工作人员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在为企业资产转让提供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资产转让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属企业应当在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资产转让情况报送县国资局,汇总本企业年度资产转让情况,并填写《县属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附件1)。对重大资产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应于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县属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况表》(附件2)报县国资局。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产无偿划转,参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属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外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转让,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出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应于本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报送县国资局备案。


附件:1. 县属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

2. 县属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况表



附件1

县属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


填表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序号

转让方名称

资产

名称

批准机构和文号

评估备案编号

转让

方式

公开转让机构

账面

原值

账面

净值

评估值

挂牌

价格

转让

价格

受让方名称

转让完成时间

备注

1















2















3















4





























合计






——

——

——

填报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附件2

县属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转让方

资产

种类

批准机构

和文号

评估

备案

编号

受让方

转让

完成

时间

转让方式

账面

原值

账面

净值

评估值

挂牌

价格

成交

价格

备注

进场交易

协议转让

1















2















说明:1. 转让方、受让方均填写全称。

2. 资产种类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3. 转让方式包括进场交易和非公开协议转让等,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履行公开转让程序的,请在进场交易栏中填

写交易机构全称;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在协议转让栏中打“√”。

4. 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的,不需填写挂牌价格。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8日印发

  政策解读:专家解读|微山县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注册会计师刘云霞解读《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微山县县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微山县县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