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县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交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微山县财政局,地址:济宁市微山县商业北街16号,邮编:2776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czj1523@126.com;联系电话:0537-822152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2日。 微山县财政局 2025年1月23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24〕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24〕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包括北起微矿路,南至爱湖头,西起微山湖湖岸线,东至新薛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微山县主城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 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凡在微山县主城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 人),均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微山县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微山县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非工业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地上面积199元/平方米征收; (二)工业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 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不需要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配套的,按照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73元/平方米征收; 3. 需要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配套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供水11元/平方米、供气8元/平方米、供热38元/平方米、供电14元/平方米(含高层双电源,不包括电缆所需管沟廊道)分别加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具财政票据。 第九条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应当严格按 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配套费使用计划,其中供水11元/平方米、供气8元/平方米、供热38元/平方米、供电14元/平方米(含高层双电源,不包括电缆所需管沟廊道),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向县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县财政局审核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收支预算,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依法依规履行预算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主城区的专业经营单位不 得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另行收取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及 相关配套费用。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含各类计量装置、分户控制系统)建设费用计入 建设成本。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 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第十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具体征管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12月31日。 本办法实行前,已按照《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微政发〔2022〕2号)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照微政发〔2022〕2号文件关于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缴纳(承诺缴纳的除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4年12月,县财政局根据我县实际,起草了《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5年1月23日至2月22日,在微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 微山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3日 为科学制定《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听取专营企业对征收标准、实施流程的意见建议,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县财政局组织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专题座谈会,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及各专营企业参加会议。会上解读了《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各专营企业对征收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议要求,针对企业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征收方案,并积极对接县司法局,履行合法性审核(查)程序,争取《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早日出台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