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企业名称 | 案由 | 文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依据 | 公示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1 | 微山县夏镇开泉摩托车电动车维修部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案 | 微市监处罚〔2024〕552号 | 2024/9/20 | 1.没收充电器1个;2.没收违法所得3元;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36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1年 | 微山县市场监管局 |
2 | 微山县夏镇玮诚酒店用品店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供液化石油气钢瓶配套专用炉具使用的皇冠减压阀案 | 微市监处罚〔2024〕550号 | 2024/9/20 | 1.没收违法销售的供液化石油气钢瓶配套专用炉具使用的皇冠减压阀1个;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30元; 3.没收违法所得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1年 | 微山县市场监管局 |
3 | 微山夏镇玉冰奶茶店 | 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马蹄爆爆珠(果味酱)”等食品 | 微市监处罚〔2024〕553号 | 2024/9/20 | 1.没收剩余的“原味珍珠(禁止冷藏)”1桶,“马蹄爆爆珠(果味酱)”1罐; 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1年 | 微山县市场监管局 |
4 | 微山县夏镇永民超市 | 经营条形码已注销的商品案 | 微市监处罚〔2024〕560号 | 2024/9/29 |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依据《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1年 | 微山县市场监管局 |
5 | 微山县开发区踏上电动车经营部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 微市监处罚〔2024〕559号 | 2024/9/29 |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1个;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 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元整(¥:125.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1年 | 微山县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