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004329073D/2024-035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9-2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微农字〔2024〕114号 微山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来源:微山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9-25 10: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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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组织和实施好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经字〔202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决策部署,围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主体集中连片开展3个或3个以上环节的托管服务,引导小农户接受以生产托管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促进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2024年,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共120万元(其中农业农村系统30万元,供销系统90万元),完成服务面积不少于12000亩(其中农业农村系统不少于3000亩,供销系统不少于9000亩)。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农业农村系统项目和供销系统项目分别实施,实施区域不得重复。农业农村系统项目在夏镇街道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承担;供销系统项目实施区域以供销社实施细则为准,由县供销社承担。

(二)支持环节。聚焦制约农业提质增效的短板,重点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农业农村系统项目支持玉米机收、耕翻旋地、小麦播种三个环节;供销系统补助环节由供销社实施细则确定。

(三)补助对象。为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也可以补服务主体,补助小农户(低于50亩)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直接补助服务主体的,应要求服务主体相应减少向小农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积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居间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统一接受生产托管服务。

(四)补助标准及要求。

按照补助标准不超过服务总费用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的的规定,补助资金可以70%用于补助服务对象,30%用于补助服务主体,规模经营户(50-500亩)补助标准应低于小农户补助标准的5%。单个规模经营户每年享受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服务主体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最终补助面积按照农户签字确认、实际完成的服务面积计算,补助金额以实际服务价格折算。

三、实施程序

(一)准备阶段(2024925日前):根据有关要求,组织人员认真调研,制定实施方案。

(二)项目实施阶段(20249月至11月):项目实施镇街根据承担托管服务任务选择服务组织,指导服务对象与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开展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每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411月至12月):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12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四)选定服务主体。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选定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标准:

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市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荣获济时雨农服品牌称号的服务主体优先);

 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

4.供销社系统的服务主体包括基层供销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含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五)组织项目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谁安排工作任务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农业农村系统由乡镇(街道)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在服务主体实施作业期间,要对项目实施区域、服务对象、作业环节、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等内容严格把关,督促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留存作业影像资料,并对服务主体实际作业情况和备案资料的一致性、准确性、真实性把关负责,确保实施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项目验收。农业农村系统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乡镇(街道)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验收相关资料,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抽验农户比例不低于作业户数的5%,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供销系统的项目以供销社实施细则为准)。

(七)兑付补助资金。按照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程序向县政府申报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应按照要求兑付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项目实施建立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共同参与的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方案编制,按照谁安排工作任务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强化项目监管,做好项目实施、验收、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项目任务和绩效目标落实落地。

(二)强化实施过程管控。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实施乡镇(街道)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管理和指导;扎实做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加强对托管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

(三)严格资金使用监管。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严格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以下要求: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助和物化补助等非服务性环节。2.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5.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6.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四)加强信息化应用。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全面推进公示公开。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内容、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为项目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微山县农业农村局                 微山县财政局

202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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