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政发〔2024〕6号 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县政府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9-17 09: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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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县政府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发〔2022〕14号)、《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经对现行有效的县政府文件进行清理,县政府决定,废止13件,宣布失效6件,修改3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废止、宣布失效的县政府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决定修改的县政府文件,按照修改后的文件执行。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县政府文件目录

          2. 宣布失效的县政府文件目录

          3. 决定修改的县政府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县政府文件目录(共13件)


1.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港航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微政发〔2013〕12号)

2.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微政发〔2018〕7号)

3.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微政发〔2018〕16号)

4.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微政办发〔2018〕13号)

5.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微政办发〔2019〕4号)

6. 微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微政字〔2020〕11号)

7.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船舶工业园企业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微政办发〔2020〕6号)

8.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企业“升规纳统”工作奖励政策的通知(微政办发〔2021〕3号)

9.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微政办字〔2021〕3号)

10.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好品山东”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微政字〔2022〕14号)

11.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微山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微政发〔2023〕5号)

12.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13.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微政发〔2024〕3号)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县政府文件目录(共6件)


1.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微政发〔2016〕11号)

2.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济政发〔2016〕24号文件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微政发〔2017〕3号)

3.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微政办发〔2017〕28号)

4. 微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微政发〔2021〕5号)

5.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微山县利用外资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微政字〔2022〕23号)

6.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微政办字〔2023〕41号)


附件3 决定修改的县政府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共3件)


1.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意见(微政字〔2018〕40号)

(1)将第2页“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同时, 择优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修改为“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同时,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2)将第3页“贷款额度方面,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经营主体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在保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修改为“贷款额度方面,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采用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经营主体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农业产业化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在保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将第4页“各乡镇(街道)要在省农担公司办事处的指导下按时高质量完成调查摸底和建档立卡工作。”修改为“各乡镇(街道)要按时高质量完成调查摸底和建档立卡工作。”

(4)将第4页“项目推荐”修改为“项目复审”,删除“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给省农担公司办事处”。

2.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微政发〔2021〕4号)

(1)将第23页“支持龙头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加快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删除。

(2)将第23页“培育源自微山的‘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独角兽’企业”删除。

(3)将第28页“发挥龙头企业领航作用,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主导力的区域性‘链主企业’”删除。

(4)将第29页“依托富力包装、泰康降解、联众包装等骨干企业”删除。

(5)将第29页“依托润峰电力、中晶新能源等骨干企业”“依托润峰电力、德朗能电池等企业”“霓虹王电子领军”“依托星通易航、山东星岭科技等企业”删除。

(6)将第29页“依托山东钢研中铝稀土集团、易净星(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删除。

(7)将第30页“鼓励骨干纺织企业兼并、入股中小纺织企业,做大做强骨干纺织企业”删除。

(8)将第30页“依托昊福制药、康源堂等企业”删除。

(9)将第30页“支持亨洁科技、欣荣生物等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修改为“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10)将第30页“支持企业深化与三一重工、临工、徐工等大型企业对接合作”修改为“支持企业深化与大型企业对接合作”。

(11)将第32页“加强与枣矿集团等企业合作”修改为“加强企业合作”。

(12)将第36页“依托霞光集团、宜居新材料、信鸿源等企业”删除。

(13)将第36页“依托昊福药业、康源堂等企业”删除。

(14)将第36页“以天虹纺织、微山湖纺织产业园、志华服饰等项目为引领”删除。

(15)将第38页“依托微山湖港航发展集团”删除。

(16)将第57页“培育壮大微山湖经贸实业、远华食品等龙头企业”删除。

(17)将第70页“支持微山湖旅游集团做大做强”删除。

3.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微政办字〔2024〕1号)

将第8页“(八)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支持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和就地采购,推动新上规模企业与本地头部企业加强协作,促进其产品、技术融入大企业生产链和供应链。”修改为“(八)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支持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和采购,推动新上规模企业与本地头部企业加强协作,促进其产品、技术融入大企业生产链和供应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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