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0826757491614L/2024-022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执行效果评估
成文日期: 2024-09-12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执行评估报告

来源: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12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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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

全面了解《办法》相关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有效,是否适应当前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需求,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矛盾冲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调研分析,研究总结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评估《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等;通过评估结论,及时总结有益的、系统的、可复制的经验,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对《办法》适用范围、实施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批、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专用标志的保护与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有效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使用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规范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了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                                   

3. 评估过程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了后评估工作小组,明确评估步骤,细化工作要求和任务。对《办法》实施的效果、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几个方面开展评估。评估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办法》后评估调研座谈会,根据与会专家提出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内部讨论、整理,形成后评估报告。

二 、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 合法性和规范性

该《办法》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合法,具备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2. 实施效果

(一)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保护工作以微山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为依托,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细分工作内容,各成员单位依职履行保护职能。

(二)地理标志申请流程更加畅通。明晰了申请条件、流程及材料,减轻了申请人负担。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材料后,对生产单位申请条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

(三)地理标志执法监督工作更好开展。明确检查监督事项,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及使用规范,为地理标志监管执法提供直观判断依据,便于公众识别。  

3. 具体意见

经认真研究讨论,建议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将第一章第一条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改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2.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3.删除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部分章节条款表述进行微调。

三 、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经评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无抵触条款。该文件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有效保护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范了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专用标志申请和使用,建议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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