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004433065H/2024-031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草案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微山县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草案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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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居民区、大型建筑物、道路、街、巷等人工地理实体命名中出现了“大、洋、怪”等不规范问题,地名标志管理不够规范,地名文化研究宣传保护重视不够等问题,制约了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2 年 5 月 1 日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施行。2024年5月1日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施行。根据我县实际,亟需出台《微山县地名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济政发〔2023〕10号) 三、制定过程 2024年7月5日,县民政局着手起草《微山县地名管理办法》。2024年7月30日形成《微山县地名管理办法(草案)》,书面征求了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等18个县直部门单位和15个镇街意见建议,对《微山县地名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8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及地名类别。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都纳入管理范围。明确了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在内的八类地名。 (二)关于管理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遵循“四个有利于”,保持相对稳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办法,确保各方面一体遵循。 (三)关于管理体制。明确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强调了市、县两级应当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地名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 (四)关于命名更名。明确命名更名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备案、公告等。 (五)关于标准地名。明确了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强调了标准地名的信息化。 (六)关于地名标志。明确了地名标志的属性、主要内容、制作标准、设置时限等。 (七)关于地名文化保护。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名文化的挖掘、研究和传承,组织开展地名文化公益宣传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地名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制定保护名录,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八)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草案沿用国家《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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