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MB2858051T/2024-02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 2024-07-1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服务指南

来源:微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4-07-17 11:29 浏览次数:
分享

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办理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2月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条件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4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申请书(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及参加演员、时间、地点、场次、票价,场地所容纳的观众)

1

2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1

3

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1

4

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涉外需山东省文化厅的批文)

1

5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

6

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1

7

演出场地消防安全证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

8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1

9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1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办结

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办理电话

0537-6509101

监督投诉电话

0537-8229811;12345

救济渠道

向微山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企业开办区12-16号窗口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