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办理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办理条件 |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4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申请书(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及参加演员、时间、地点、场次、票价,场地所容纳的观众) | 是 | 1 | 是 |
2 |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是 | 1 | 是 |
3 | 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 是 | 1 | 是 |
4 | 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涉外需山东省文化厅的批文) | 是 | 1 | 是 |
5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是 | 1 | 是 |
6 | 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 是 | 1 | 是 |
7 | 演出场地消防安全证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是 | 1 | 是 |
8 |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 是 | 1 | 是 |
9 |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 是 | 1 | 是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办结 |
办理期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6509101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8229811;12345 |
救济渠道 | 向微山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企业开办区12-16号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