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0043292762/2024-012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鲁桥镇 组配分类: 乡镇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6-09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微鲁政发〔2024〕7号关于印发《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办法》《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措施》的通知

来源:微山县鲁桥镇 发布时间:2024-06-09 10: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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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楼办事处,各总支、村,镇直各部门

为更好地保护鲁桥镇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历史风貌,加强鲁桥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特制订《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办法》和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办法

2.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措施

 

 

                                                                                              鲁桥镇人民政府

    2024328


附件1

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鲁桥镇辖区内文物的保护、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文物保护和爱护历史文化遗产意识,促进科学研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设部、文化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鲁桥镇辖区内,下列文物受到重点保护:仲子庙(明代)、兖济县委旧址(清末)、仲浅闸(明清)等。

第三条  鲁桥镇辖区内所有历史建筑和文物古迹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四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和古籍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文物和古迹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镇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制定鲁桥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纳入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的,必须保证文物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报鲁桥镇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文物管理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复、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予以制止、批评、教育、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措施

 

为加强对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使古建筑保存原貌、保持特色、修旧如初,特制定本保护措施:

一、保存规定

凡登记整理过的文史资料、物品,均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贩卖、破坏文物的行为,杜绝任何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径。

严禁一切乱批乱建房屋行为,对象有历史建筑,未经许可,不得拆毁、改建。

二、修缮规定

古建筑的修缮遵循保持原貌、修旧如旧的原则修后的建筑应具备原有的建筑风格。

采用一处一报、单处单修的办法,保证局部建筑的独特性和完整性。

修复报告应及时、准确、实事求是。

三、环保规定

保护区域内严禁乱扔废弃物,严禁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乱放杂物。

居民院内饲养家禽家畜要上槽、上圈、上笼,室内外卫生经常打扫,保持庭院清洁卫生。

保护区内居民要牢固树立文明意识,对游客举止文明,热情服务,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严禁在古建筑上乱涂乱画,严禁在保护区内搞封建

迷信活动,严禁乱丢乱弃脏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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