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0043292762/2024-012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鲁桥镇 | 组配分类: | 乡镇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06-0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微鲁政发〔2024〕7号关于印发《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办法》《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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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楼办事处,各总支、村,镇直各部门: 为更好地保护鲁桥镇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历史风貌,加强鲁桥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特制订《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办法》和《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办法 2.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措施
鲁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附件1 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鲁桥镇辖区内文物的保护、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文物保护和爱护历史文化遗产意识,促进科学研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设部、文化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鲁桥镇辖区内,下列文物受到重点保护:仲子庙(明代)、兖济县委旧址(清末)、仲浅闸(明清)等。 第三条 鲁桥镇辖区内所有历史建筑和文物古迹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四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和古籍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文物和古迹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镇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制定鲁桥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纳入总体规划。 第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的,必须保证文物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报鲁桥镇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文物管理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复、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予以制止、批评、教育、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鲁桥镇历史文物保护措施
为加强对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使古建筑保存原貌、保持特色、修旧如初,特制定本保护措施: 一、保存规定 (一)凡登记整理过的文史资料、物品,均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贩卖、破坏文物的行为,杜绝任何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径。 (二)严禁一切乱批乱建房屋行为,对象有历史建筑,未经许可,不得拆毁、改建。 二、修缮规定 (一)古建筑的修缮遵循“保持原貌、修旧如旧”的原则,修后的建筑应具备原有的建筑风格。 (二)修缮采用一处一报、单处单修的办法,保证局部建筑的独特性和完整性。 (三)修复报告应及时、准确、实事求是。 三、环保规定 (一)保护区域内严禁乱扔废弃物,严禁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乱放杂物。 (二)居民院内饲养家禽家畜要上槽、上圈、上笼,室内外卫生经常打扫,保持庭院清洁卫生。 (三)保护区内居民要牢固树立文明意识,对游客举止文明,热情服务,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四)严禁在古建筑上乱涂乱画,严禁在保护区内搞封建 迷信活动,严禁乱丢乱弃脏乱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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