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423579-8/2024-008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微政字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微政字〔2024〕9号关于公布微山县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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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微山县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共4处)已经县政府核定,现予公布。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深化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守牢文物安全底线,努力开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附件:微山县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微山县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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