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0826757491614L/2024-008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处置公告
成文日期: 2024-04-13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关于对微山县九天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公告

来源: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13 15: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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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2月23日对该单位入网经营的“玉米须桑叶茶”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GZJ24340000341630052“玉米须桑叶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2月23日对该单位入网经营的(产品名称:玉米须桑叶茶、规格型号:150克(5克×30袋)/盒、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2023-11-15)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ZJ24340000341630052),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DBS 34/2607-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霉菌,CFU/g,检验依据:GB 4789.15-2016(第一法),标准指标:≤1000,实测值:6300,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03月11,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2024年03月11,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向该单位了送达检验报告,因为是网上按单销售,现场没有同批次产品。该案于2024年03月22日立案并调查。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玉米须桑叶茶标称生产者安徽涵鹭药业有限公司,是顾客在当事人网店下了订单后,当事人在拿着已下单顾客的信息到该公司的销售网 站去下单,当事人是按订单销售,直接由生产企业发货,没有库存。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10.67元,违法所得110.67元。

微山县九天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玉米须桑叶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元陆角柒分(¥:110.67);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3、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元陆角柒分(¥:5110.67)。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微市监处罚〔2024〕86号。

(四)原因排查及商超整改情况。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微山县九天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因是网上按单销售,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出现的问题。

(五)移送通报情况。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经营者培训、讲解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网上销售的相关知识,加强采购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注意事项,确保安全。

请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热线12345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关于对九天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核查处置结果公告.doc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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