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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曝光2条城市公共场所安全突出问题

来源: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1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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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微山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微山县城市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微山县城市管理领域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运行查处的2起问题予以曝光。

 

案例一:微山县某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置在东风路、文化广场对过一处三层建筑顶部的大型商业广告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户外广告设施的任一边长4米以上或者单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等条款中,分别对楼顶广告设施做了一些原则性的禁止规定:“在专项规划禁设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跨道路架设的广告设施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设施”。依据《办法》相关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整改。该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按照要求完成设施框架的整体拆除。

 

 

案例二:济宁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在微山湖大道与东风路交汇处设置一处高立柱广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要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设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制作材料等内容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依据《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该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按要求完成此处高炮广告整体设施的拆除。

 

为加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安全管理,确保居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开展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安全隐患整治与防范专项行动。请有关单位(个体)严格遵守《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划与规范进行设置。设置单位、设置人要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进行,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该加固的及时加固、该拆除的及时拆除,切实从源头上预防砸人、伤人等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城市公共场所安全、无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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