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0826757491614L/2024-036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处置公告
成文日期: 2024-10-1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环节食品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14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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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餐饮科聚焦餐饮环节重点商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强监管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微山夏镇王老三餐饮店涉嫌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盱眙蒜泥龙虾调料”等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10日至微山夏镇王老三餐饮店监督检查,在该单位食品操作间发现有“盱眙蒜泥龙虾调料”,(外包装标签显示受委托方:盱眙好伙伴味食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083000277,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3年5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1袋(已开口使用)、“荣平红曲粉”(外包装标签显示被委托商:福建屏湖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5092200089,净含量:225g,生产日期:2023/03/09,保质期:12个月)1袋(已开口使用)、“蒜瓣肉串”(生产日期:2024年3月29日,保质期30天)8把(20串/把)、“鸡翅尖串”(生产日期:2024年3月29日,保质期30天)1把(20串/把)、“椒麻鸡胗串”(生产日期:2024年3月29日,保质期30天)3把(20串/把)、“心管串”(生产日期:2024年3月29日,保质期30天)1把(20串/把),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正在使用的合格食品存放在一起。

经查,上述“盱眙蒜泥龙虾调料”、“荣平红曲粉”调料是该单位之前从微山大集购买的(具体购买的时间、地点记不清了),各买了一袋,都是10元/袋,作为调味料使用,不单独计价。蒜瓣肉串进了8把、鸡翅尖串进了1把、椒麻鸡胗串进了3把、心管串进了1把,都是泰安王老三中央厨房配送过来的,进价为1.2元/串,卖价为2.0元/串,截止检查时,尚未销售。本案涉案货值35.6元,无违法所得。

微山夏镇王老三餐饮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盱眙蒜泥龙虾调料”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的“盱眙蒜泥龙虾调料”1袋,“荣平红曲粉”1袋,“蒜瓣肉串”8把,“鸡翅尖串”1把,“椒麻鸡胗串”3把,“心管串”1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微山县傅村街道忠鑫徕特色菜馆涉嫌采购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醋”案

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02日至微山县傅村街道忠鑫徕特色菜馆监督检查,在该单位食品操作间内发现存放有预包装食品1桶,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负责人李岩口述为“食醋”,作为食品调味料使用。

经查,上述“食醋”是一个姓朱的供货商送到该单位的,共购进1桶,购进价格为40元/桶,尚未使用,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不单独计费。本案货值金额40元,无违法所得。

微山县傅村街道忠鑫徕特色菜馆采购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的“食醋”1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微山县路口快餐店涉嫌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内酯豆腐”案

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22日至微山县路口快餐店监督检查,在该单位食品操作间冰箱内发现有“内酯豆腐”,外包装标签显示(生产者:山东冠珍轩豆制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37018100522,净含量:345g,生产日期:20240331,保质期至20240409)共5盒,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正在使用的合格食品存放在一起。

经查,上述“内酯豆腐”是该单位于4月8日在微山农商物流园陈辉水产店购买的,共购进了6盒,1.7元/盒,其自己家人食用了1盒,剩下5盒。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不单独计算价格。本案涉案货值10.2元,无违法所得。

微山县路口快餐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内酯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的“内酯豆腐”5盒、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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