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MB2858967H/2024-021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成文日期: 2024-10-12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 微山县某制造有限公司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出口案

来源:微山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12 14: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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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9日,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微山县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南侧生产车间出口无明显紧急疏散标志和安全疏散应急照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收集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等证据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安全负责人周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查处依据及处理结果

微山县某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出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9条和《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4.5.5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综合类编号40裁量档次1,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周某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安全出口等同于建筑物的生命通道,为了确保发生紧急事故时人员能够迅速撤离,安全出口标志一定要醒目,在安全生产领域,依据不同的生产经营场所性质,又有专门的规范要求。安全出口疏散照明虽然个头不大,但安全作用不可小觑,在遇到火灾、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它便是黑暗中的指路灯,帮助人员根据指示的路线撤离到安全的地方。

本案在要求企业整改的同时,对其处以罚款,不仅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而且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一案双罚”也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再次敲响警钟,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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