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九)”) 4.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5.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5、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复;(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四条、国土资规〔2016〕21号“二”、“三”) 7.申请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需符合国家有关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