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0043148755/2024-001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依据、条件、程序(法人办事)
成文日期: 2024-01-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采矿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1-30 14:3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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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矿权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受理条件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九)”)

4.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5.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5、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复;(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四条、国土资规〔2016〕21号“二”、“三”)

7.申请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需符合国家有关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扩大矿区范围申请材料

1

2

缩小矿区范围市局初审意见

1

3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初审意见

1

4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初审意见

1

5

转让变更初审意见

1


注:以上电子版材料,除特殊注明外,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JPG/DOC/PDF格式,电子图纸材料一般应为JPG/DWG(1/500或1/1000)格式,复印件由审批单位复印或扫描后打印。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5378266689

监督投诉电话

05378229811

法律救济

向微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向微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8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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