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县级权限)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受理条件 | 1、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2、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经有批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相应资质。4、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须经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核准。5、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同时需征求征求军方意见。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 是 | 1 | 是 |
2 | 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 是 | 1 | 是 |
3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是 | 1 | 是 |
4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 是 | 1 | 是 |
5 | 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 是 | 1 | 是 |
| 注:以上电子版材料,除特殊注明外,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JPG/DOC/PDF格式,电子图纸材料一般应为JPG/DWG(1/500或1/1000)格式,复印件由审批单位复印或扫描后打印。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826668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8229811 |
法律救济 | 向微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向微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8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