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0043148755/2024-00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依据、条件、程序(法人办事)
成文日期: 2024-01-3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县级权限)服务指南

来源: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1-30 14: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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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县级权限)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条件

1、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2、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经有批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相应资质。4、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须经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核准。5、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同时需征求征求军方意见。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1

2

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1

3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

4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1

5

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1


注:以上电子版材料,除特殊注明外,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JPG/DOC/PDF格式,电子图纸材料一般应为JPG/DWG(1/500或1/1000)格式,复印件由审批单位复印或扫描后打印。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537)8266689

监督投诉电话

(0537)8229811

法律救济

向微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向微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8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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