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 |
设定依据 |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受理条件 | 1. 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2.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投资监管协议 | 是 | 1 | 是 |
2 | 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 是 | 1 | 是 |
3 | 出让合同 | 是 | 1 | 是 |
4 | 分割转让方案 | 是 | 1 | 是 |
5 | 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是 | 1 | 是 |
| 注:以上电子版材料,除特殊注明外,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JPG/DOC/PDF格式,电子图纸材料一般应为JPG/DWG(1/500或1/1000)格式,复印件由审批单位复印或扫描后打印。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826668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8229811 |
法律救济 | 向微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向微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8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