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0043148755/2024-0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依据、条件、程序(法人办事)
成文日期: 2024-01-3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服务指南

来源: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1-30 14: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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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

设定依据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受理条件

1. 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2.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投资监管协议

1

2

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1

3

出让合同

1

4

分割转让方案

1

5

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


注:以上电子版材料,除特殊注明外,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JPG/DOC/PDF格式,电子图纸材料一般应为JPG/DWG(1/500或1/1000)格式,复印件由审批单位复印或扫描后打印。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5378266689

监督投诉电话

05378229811

法律救济

向微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向微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8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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