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受理条件 | 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 是 | 1 | 是 |
2 |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 是 | 1 | 是 |
3 |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 | 是 | 1 | 是 |
4 | 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 是 | 1 | 是 |
5 | 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文件或材料 | 是 | 1 | 是 |
| 注:以上电子版材料,除特殊注明外,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JPG/DOC/PDF格式,电子图纸材料一般应为JPG/DWG(1/500或1/1000)格式,复印件由审批单位复印或扫描后打印。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37)826668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8229811 |
法律救济 | 向微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向微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8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