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0043148755/2024-001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依据、条件、程序(个人办事)
成文日期: 2024-01-3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服务指南

来源: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1-30 15:4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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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

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1

2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1

3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

1

4

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1

5

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文件或材料

1


注:以上电子版材料,除特殊注明外,电子文字材料需提供JPG/DOC/PDF格式,电子图纸材料一般应为JPG/DWG(1/500或1/1000)格式,复印件由审批单位复印或扫描后打印。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5378266689

监督投诉电话

05378229811

法律救济

向微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向微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8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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