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70826757491614L/2024-000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处置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对济宁英才蔬菜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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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09日按照2023年山东济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微山、梁山、太白湖、经开区、高新区)有关要求,我县济宁英才蔬菜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DBP23370800410650011ZX“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按照2023年山东济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微山、梁山、太白湖、经开区、高新区)有关要求,于2023年10月09日在该单位抽取“豆角”(抽样单编号:DBP23370800410650011ZX、 购进日期:2023年10月09日),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氧乐果,mg/kg,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94,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1月08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2023年11月08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 济宁英才蔬菜贸易有限公司宋申清确认签收了《检验报告》№:A4DA11080A4F60X5746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查,济宁英才蔬菜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该单位2023年10月09日在滕州鲁华市场葛四妮摊贩处购进,共购进10kg,购进价格为6元/kg,销售价格为8元/kg。该批次豆角被抽检3.1kg,其余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都销售给散客了。 济宁英才蔬菜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自由裁量原因和依据,对济宁英才蔬菜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豆角”给予: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整(¥:80.00); 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3、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元整(¥:508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微市监处罚〔2023〕23-2-036号。 (四)原因排查及商超整改情况。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济宁英才蔬菜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出现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问题。 (五)移送通报情况。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经营者培训、讲解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加强采购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注意事项,确保安全。 请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热线12345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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