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423579-8/2024-013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草案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01-2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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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以县政府正式文件发布,更具权威性,同时也体现了县政府对水产养殖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分为5个章节,对养殖规划布局、养殖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清晰规定,旨在规范水产养殖行为,保护南四湖水生态环境,保障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安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1、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该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及相关要求。 2、第二章养殖规划布局明确了水域滩涂规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及各区功能;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应严格控制水产养殖规模,不得新建、扩建水产养殖设施。 3、第三章养殖管理明确了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水产生态养殖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工作职责,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渔业养殖水域统一规划利用,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牵头推进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的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水产养殖生产纳入本级发展相关规划、计划,配合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加强水产养殖池塘统一规划利用,降低养殖密度,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引导开展辖区内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做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工作职责。同时,该章节还明确了“力争3年时间完成微山县所辖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的任务目标,分别提出了集中连片水产养殖池塘改造和零星分布水产养殖池塘改造的工艺,要求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应当在允许养殖的区域内,按照水产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养殖生产,遵守国家有关水产药品、饲料、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对水产养殖尾水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做好水产病害防疫工作。 4、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维护水产养殖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做好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池塘界定工作,严守保护区生态红线。”的监督管理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对湖内水质断面的水质监测,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情况监督检查,对水产养殖尾水不达标直排入湖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缔其养殖资格。”的监督管理职责,县公安局“配合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南四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加强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了“县行政区域内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限期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池塘改造时限,并对未完成池塘改造向湖区直排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5、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发布日期及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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