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微山付村四兄弟烟花爆竹店行政处罚案 |
||||||
|
||||||
【标题】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微山付村四兄弟烟花爆竹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 行刑衔接 行政处罚 【要旨】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微山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微山付村四兄弟烟花爆竹店 事由:2023年1月20日,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微山付村四兄弟烟花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有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并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张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联系公安机关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予以封存。 【处理理由及结果】 微山付村四兄弟烟花爆竹店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向县公安部门办理了案件移交手续,微山县公安局付村派出所局受理并立案处理。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例。烟花爆竹属于危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等均有严格的法律规范,稍有违反,就可能引发事故;特别是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安全就更没有保障,广大生产经营者要“取财有道”,切莫因蝇头小利逾越法律底线。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实现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