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423579-8/2023-026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微政办字
成文日期: 2023-08-07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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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政办字〔2023〕44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微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07 17: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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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微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 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济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的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处置辐射事故。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第一时间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

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省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省外发生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1.1 专项小组组成

县生态环境委员会下设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局长

组成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长为总指挥,副组长为副总指挥。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1.2 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省市关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协调、指挥全县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发布和决定县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区域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的引导和监控工作。

3.1.3 组成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县政府;协调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县政府发布信息等。

县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等任务;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等。

3.2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承担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协调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对全县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组织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综合演练。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业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6个专业组。应急专业组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牵头,有关监测单位参加。承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工作;承担搜寻放射源、划定隔离区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医疗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有关医疗机构参加。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牵头,县公安局、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参加。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参加。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生活保障。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可利用放射源在线监控平台等方式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域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进入预警状态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经请示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辐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成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当事故发生风险已经解除,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省、市政府,按照省、市指示,根据《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2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省、市政府,按照省、市指示,根据《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3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指示,根据《济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4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并转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原因、现场处理情况汇报,并及时向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指挥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成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处置。

(2)派出相关应急救援、监测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故发生地周边区域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的通信联络,及时向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等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保持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

(4)辐射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结合本辖区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向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申请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6)Ⅳ级响应工作应接受省、市有关部门指导。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工作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发现或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特殊情况下,辐射工作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及时研判并上报。

辐射事故处置情况汇报应由牵头应急响应工作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同级政府并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汇报;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3 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3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 现场应急处置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可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区域辐射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及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其中,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现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等。县公安局负责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个体防护,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等。

5.5 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的技术支撑。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7 安全防护

5.7.1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7.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5.8 应急终止

5.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5.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 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和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街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要重新备案。

6.2 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6.3 演练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提出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6.4 应急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监测等公务用车,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6.5 值班制度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7 附则

7.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7.2.1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7.2.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7.2.3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2.4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7.2.5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1.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表1  释放到大气中的同位素相对于I131的放射当量

同位素

乘数

Am-241

Co-60

Cs-134

Cs-137

H-3

I-131

Ir-192

Mn-54

Mo-99

P-32

Pu-239

Ru-106

Sr-90

Te-132

U-235S

U-235M

U-235F

U-238S

U-238M

U-238F

天然铀

惰性气体

8000

50

3

40

0.02

1

2

4

0.08

0.2

10000

6

20

0.3

1000

600

500

900

600

400

1000

可忽略不计(实际为零)

注:肺吸收类别:S-慢;M-中等;F-快。如果不确定,使用最保守值。

2  各种同位素的D2

同位素

D2TBq

Am-241

Am-241/Be

Au-198

Cd-109

Cf-252

Cm-244

Co-57

Co-60

Cs-137

Fe-55

Gd-153

Ge-68

H-3

I-125

I-131

Ir-192

Kr-85

Mo-99

Ni-63

P-32

Pd-103

Pm-147

Po-210

Pu-238

Pu-239/Be

Ra-226

Ru-106Rh-106

Se-75

Sr-90Y-90

Tc-99m

Tl-204

Tm-170

Yb-169

0.06

0.06

30

30

0.01

0.05

400

30

20

800

80

20

2000

0.2

0.2

20

2000

20

60

20

100

40

0.06

0.06

0.06

0.07

10

200

1

700

20

20

30

3  各个核素的Sr90当量计算因子

 

核素名称

Sr-90当量因子乘数

氚化水

6.00E-04

OBT(有机束缚氚)

2.00E-03

P-32

9.00E-02

Mn-54

3.00E-02

Fe-55

1.00E-02

Co-57

8.00E-03

Co-60

1.00E-01

Ni-63

5.00E-03

Ge-68

5.00E-02

Se-75

9.00E-02

Sr-89

9.00E-02

Sr-90

1.00E+00

Y-90

1.00E-01

Mo-99

2.00E-02

Tc-99m

8.00E-04

Ru-103

3.00E-02

Ru-106

3.00E-01

Pd-103

7.00E-03

Cd-109

7.00E-02

Ag-110m

1.00E-01

Te-132

1.00E-01

I-125

5.00E-01

I-131

8.00E-01

Cs-134

7.00E-01

Cs-137

5.00E-01

Pm-147

9.00E-03

Eu-152

5.00E-02

Gd-153

1.00E-02

Tm-170

5.00E-02

Yb-169

3.00E-02

Ir-192

5.00E-02

Au-198

4.00E-02

Tl-204

4.00E-02

Po-210

4.00E+01

Ra-226

1.00E+01

U-235

2.00E+00

U-238

2.00E+00

Pu-238

8.00E+00

Pu-239

9.00E+00

Am-241

7.00E+00

Cm-244

4.00E+00

Cf-252

3.00E+00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许可证号


许可证

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受照

受照人数


人员污染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

名称

出厂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级别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地

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

(公章)

 话:

 真: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印发


政策解读 | 《微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音频解读 | 微政办字〔2023〕44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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