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0045280728/2023-022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草案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8-2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草案解读 | 《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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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考虑,共有十八条规范性内容。 一、征收对象 《办法》规定,凡在微山县主城区范围内(北起微矿路,南至爱湖头,西起微山湖湖岸线,东至薛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管主体 《办法》规定,县财政局负责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2.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平方米71元征收。其中:供水11元、供气8元、供热38元、供电14元(含高层双电源)。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3元征收; 2.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四、有效期和政策衔接 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微政发〔2018〕8号)、《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微政发〔2019〕7号)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照微政发〔2018〕8号、〔2019〕7号关于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草案文件:关于对《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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