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423579-8/2023-026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微政办字
成文日期: 2023-07-0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微政办字〔2023〕36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微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07 16:4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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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基本情况

我县地处淮河流域,全县入湖河道53条,湖东河道坡陡流急,湖西河道坡缓量大。全县南北长约120公里,东西宽8—30公里,周边长311公里,湖面面积1266平方公里,流域面积31700平方公里,承接苏、鲁、豫、皖4省34个县(市、区)客水,黄河汛情紧急时,还要承泄东平湖分流的洪水,历来是淮委、省、市关注的重点防洪区域。

1.2 编制目的

防范与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济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水旱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防指下设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部和县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全县农业农村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承担其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城市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其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1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防指由县长任指挥,分管应急、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的副县长,县人武部副部长,以及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武警微山中队负责同志,以及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县防指办公室主任。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铁塔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县防指职责

领导、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济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乡镇(街道)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区域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一般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1.1.1 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县农业农村防汛抗旱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提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县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和县管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跨县级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组织农业农村水旱灾害防御、抗旱减灾、农田排涝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水利工程防汛责任制;承担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发布汛情旱情;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2.1.1.2 县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协调城市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县防指的命令;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防汛抗旱决策部署,执行县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按照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县人武部:负责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转移群众、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任务。

县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根据县应急局依据年度救灾物资储备计划下达的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储备救灾物资;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电力、煤矿等能源行业的防汛工作;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做好校内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维护;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强化在校师生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校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工业企业增加相关救灾物资的应急生产,协调县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和应急通讯准备,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民爆行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市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区域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抢险救灾道路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本行业、本部门重点领域的防汛安全工作,抓好养老院、敬老院等重点区域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受灾特困群体的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趋势预测、风险预警等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做好山洪诱发的重大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并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办理砍伐林木和林区土方采挖审批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企业做好建筑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确保各类施工设施安全度汛;负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的安全度汛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城市供气、供热等行业的防汛指导,确保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畅通;做好公路(桥梁)、水路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影响行洪的障碍物和设施;协调组织运力,优先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承担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以及水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汛情旱情;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所管辖重要河道、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供水、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防汛工作,加强环城水系河道及管辖范围内的供水、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汛期内,负责组织河道、堤防、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抢早抢小,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田排涝和农业抗旱工作;协调种子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农产品(不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督导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区域的防汛工作;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和受灾群众的食品供应等生活保障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防汛工作,做好汛期紧急情况下旅游景区内游客疏散、撤离、安置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旅游景区加强汛期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发生和流行,保障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一般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较大以上水旱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防汛抗旱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抢险救灾时统一调度;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及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城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指导城市防汛排涝规划、应急排水预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做好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度汛的监督检查;组织城区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排水工作。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港口管理,监督管理渔政渔港和渔业安全生产,做好渔船和水产养殖避风工作,负责及时提供水产、渔业灾情,组织水产、渔业抗灾和恢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汛期水环境污染的监督、预警监测,及时通报汛期水环境质量状况。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和降水等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适时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及时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是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转移群众等救援工作及抗旱期间为群众应急运水送水等紧急任务。

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铁塔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汛安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通信畅通;特殊时期,根据县防指统一安排,通过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1.3 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执行县防指指令;指导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扬奖励工作。

2.1.3.1 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并监督有防御任务的部门单位做好行业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防指精神、指令,及时提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具体部署;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充实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人和组成人员;安排部署汛期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工作。

2.1.3.2 县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县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具体负责县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城市防汛工作,开展城市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防汛减灾意识;根据县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向各成员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发布汛情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进行现场指挥处置;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城市防汛检查,建立防汛督导机制,督促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全面做好城市防汛工作;负责推广应用城市防汛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做好其他有关城市防汛工作。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全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逐级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压实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蓄滞洪区、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落实农村、边远山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防汛责任。

3.2 工程准备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上级相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做好蓄水、保水、增水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划和部署做好蓄滞洪区、湖滩区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工作。

3.3 预案准备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内群众转移安置预案、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汛应急预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单位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同时,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职责组建防御队伍,承担日常巡堤查险、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村(居)委会具体实施本村(社区)人员转移工作。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关责任制。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交通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各级防指根据当地防汛抗旱实际,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等风险源的排查梳理,分类施策,落实监控、巡查、清除等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防汛抗旱工程、责任制落实、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县气象局等县防指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县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3.9 资金准备

按照事权和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财政局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3.10 宣传

3.10.1 县防指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县防指办公室要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协作配合。

3.10.2 县防指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要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10.3 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时,县防指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要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

3.11 培训和演练

3.11.1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指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县防指负责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11.2 演练

(1)县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本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单位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抗洪抢险应急演练一般每1—2年举行一次,由县防指负责组织。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对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并将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情况报告县防指。

县水务局负责对洪水、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县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应加密观测时段,当河道发生洪水时,应缩短测验时段,在1小时内将雨情、水情报到县防指办公室,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防指办公室,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县防指。

4.1.2 工程信息

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地质灾害信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县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1.5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部门预警

(1)暴雨预警

县气象局充分利用先进预报、预警技术,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行业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暴雨预报预警区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湖泊出现涨水时,县水务局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县水务局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县防指。

(3)山洪灾害预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乡镇(街道)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台风预警

县气象局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发布(变更)台风预警。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区域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船只回(择)港避风,水上作业人员上岸、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5)干旱预警

县水务局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单位要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2 预警响应衔接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3)县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单位发布预警时,县防指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县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单位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县防指要指导督促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应的衔接工作。

(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2 应急响应启动

县防指根据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级应急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

二、三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 一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产生较重影响或较强致灾性。

(2)某条河道已发生决口、漫溢等险情。

(3)某个乡镇(街道)已发生洪涝灾害或数个乡镇(街道)发生洪涝险情。

(4)南四湖上级湖或下级湖超过警戒水位,且水位有继续上涨趋势。

(5)2个乡镇(街道)发生严重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6)其他需要发布一级响应的情况。

5.3.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议安排部署并坐镇指挥,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将会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有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单位,每隔1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防指。

(2)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在县应急指挥中心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随时开展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现场指挥各项抢险救援工作。

(4)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县水务局协调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等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乡镇(街道)请求和实际需要,县防指调拨应急物资,并调动救援队伍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部门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桥梁抢修。县公安局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7)县发展改革局调度部署各煤矿、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做好灾区应急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大主干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维护力度。县供电公司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做好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加大滚动播报力度,及时更新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9)县防指视情建议县委、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乡镇(街道)请求,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10)视情请求省、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1)县防指作出安排部署,责成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街道)的县级领导、县防指成员到所包保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台风登陆区、过境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应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4 二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产生较大影响或较大致灾性。

(2)预计数条河道发生一般以上险情。

(3)预计某乡镇(街道)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个乡镇(街道)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南四湖上级湖或下级湖达到警戒水位。

(5)2个乡镇(街道)发生中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6)其他需要发布二级响应的情况。

5.4.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分管副县长)主持会议安排部署并坐镇指挥,县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有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单位,每隔2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在县应急指挥中心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5)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检查;组织行业相关抢险队伍做好险情等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6)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县水务局协调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并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根据乡镇(街道)请求和实际需要,县应急局协同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调拨应急物资。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乡镇(街道)请求,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和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8)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9)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0)县防指作出安排部署,责成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视情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县防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区域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5 三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黄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全县产生影响或致灾性。

(2)预计某条河道可能发生一般以上险情。

(3)预计某乡镇(街道)可能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南四湖上级湖或下级湖达到汛限水位,低于警戒水位。

(5)2个乡镇(街道)发生轻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6)其他需要发布三级响应的情况。

5.5.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县应急局局长)主持会议安排部署并坐镇指挥,县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有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单位,每隔4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4)各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落实防汛抗旱防御措施,持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县水务局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协调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南四湖分中心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根据乡镇(街道)请求,县应急局协同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调拨应急物资。县应急局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6)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乡镇(街道)请求,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

(8)县防指办公室作出安排部署,责成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准备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

5.6 不同灾害的响应措施

5.6.1 河湖洪水

(1)当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求县防指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湖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按照上级指令,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关规定,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5.6.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县防指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公路局等部门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要突出抓好地下空间、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县防指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轻灾害损失。

5.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县应急局负责,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县防指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发出预警,相关乡镇(街道)应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指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上级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6.4 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防指负责,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发布台风蓝色、黄色预警阶段

①县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及县防指。

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及县防指。

③县防指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县水务局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各乡镇(街道)做好受台风威胁区域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④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通知渔船回港避风,提醒商船落实避风措施。县交通运输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检查归港船只锚固情况,敦促滨水区域做好建设工地、滩涂养殖、网箱加固及渔船上人员安全转移、港口大型机械加固、人员避险、货物避水等工作。

⑥县融媒体中心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和县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3)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阶段

①台风可能影响区域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区域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区域,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并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②县气象局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地点、时间以及台风暴雨量级和雨区的预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作出地质灾害预报。县水务局应根据县气象局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河湖洪水预报。

③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措施。

④县水务局应做好水利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闸及河湖洪水调度运行,落实蓄滞洪区分洪的各项准备。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⑤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乡镇(街道),要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灾害易发乡镇(街道)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⑥台风将登陆影响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区域,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建设工地做好大型临时设施固结和工程结构防护等工作;县供电公司、通信运营企业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按职责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做好伤病员救治工作。

⑦县融媒体中心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等救援力量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县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⑨各级防指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5.6.5 堤防决口、闸坝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乡镇(街道)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县防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主要河湖堤防及其重要支流、中型河道决口、闸坝垮塌等事件应立即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指负责,县水务局提供技术支撑。相关乡镇(街道)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3)县防指视情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县防指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6.6 干旱灾害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机构在县防指的领导下,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轻度干旱

①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③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2)中度干旱

①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县防指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③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④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⑤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3)严重干旱

①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县防指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④督促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4)特大干旱

①强化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县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县水务局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县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县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条件允许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等。

④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县防指要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⑤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5.6.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指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7 信息报送和处理

5.7.1 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5.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5.7.3 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

别报送县防指。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县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7.4 凡经县防指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县水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7.5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5.7.6 县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并及时续报。

5.8 指挥和调度

5.8.1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5.8.2 县防指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8.3 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后,立即启动一级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市防指报告,待市级指挥机构运行后,移交指挥权,做好配合工作。

5.9 抢险救灾

5.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5.9.2 汛期,河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发出预警,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县防指。

当河湖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县防指应组织指导有关乡镇(街道)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水灾害发生后,县水务局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参加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9.3 骨干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消防救援队伍等实施。

5.9.4 必要时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市防指提供帮助。

5.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0.1 县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10.4 县防指应按照县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10.5 相关乡镇(街道)及县直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组织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受影响区域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11.2 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12 信息发布

5.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5.12.2 县气象局、水务局负责发布雨情、水情、旱情等信息,县防指负责统一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

5.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13 应急响应终止

5.13.1当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县防指视防汛工作需要,适时解除紧急防汛期或宣布解除紧急抗旱期。

5.13.2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向县防指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一级应急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终止。

二、三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终止。

5.13.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补偿、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启动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县应急局向县政府提出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县防指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 应急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县防指统筹调拨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 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实施。

(2)相关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 供电保障

县供电公司建立全县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供电需要。

6.6 能源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煤、油、气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区域和抢险救灾需求。

6.7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的通行;负责调配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

6.8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伤病员救治和群众心理健康疏导等工作。

6.9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任务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县防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县防指成员单位在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本单位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县政府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11 技术保障

6.11.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县防指办公室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县应急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6.11.2 专家支撑

县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水务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防指按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 善后工作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各尽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修订和评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县政府审定后发布。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相关预案,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防指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预案修订除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外,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通过简化程序修订后,应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备。

县防指办公室每三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要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县政府和市应急局。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十项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微政办字〔2021〕18号)中《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8.4 预案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20天内,报市应急局备案。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定义

突发性水旱台风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污染事故等引发的湖泊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2 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a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a—20a的洪水。

大 洪 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a—50a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a的洪水。

其中洪水重现期的洪水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a指年。

10.3 洪涝灾害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4 干旱分级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 (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某”指1个(条、座),“数”指2个(条、座)及以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印发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士安解读《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音频解读 |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解读《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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