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423579-8/2023-020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微政办字
成文日期: 2023-07-0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微政办字〔2023〕37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微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05 15:4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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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微山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济宁市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济宁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或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II级)、较大事故(III级)和一般事故(IV级)。

(1)特别重大事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

②100人以上重伤;

③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II级):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III级):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IV级):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

②10人以下重伤;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工作首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组织、参与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新的安全事故。相关从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机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针对各种安全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加强培训和演练,采用科学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测、预防水平。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协作,整合行业应急资源和社会应急资源,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领导和协调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建议;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工作;决定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为县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执行县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协调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事故接警电话,负责接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报警联络,并将报警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537—8221569、6559313。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时掌握有关事故动态,向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事故情况;负责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设备的运输;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县应急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按照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牵头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急救援和协调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动态及抢险救援情况等信息,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组织指挥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5)县发展改革局:指导协调县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工作。

(6)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

(7)县水务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周边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排查、应急监测、应急抢险等工作;协调及时提供事发地附近有关水情信息及其他相关技术支持。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事故周边地质灾害调查,承担事故区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有关风向、风速、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3)县供电公司: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保障和设施抢修工作。

(14)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群众宣传、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等工作。

2.4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职责

2.4.1 建设单位

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项目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具备在情况紧急时能及时调用的能力;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联络水务、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为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协调、落实各参建单位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的物资、设备、人员,配合应急、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应急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4.2 施工单位

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充分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建立本合同段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小分队,编制应急处理措施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合同段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对本合同段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施工过程中重大生产安全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需紧急救援时,同时向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4.3 监理单位

建立本单位在该项目的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的责任人,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配合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必要时应到现场督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 预防预测

3.1 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对自然灾害、施工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推测可能造成事故的风险程度,发布预警信息。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转发给各建设单位,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发布给各施工、监理单位,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他预测预警信息,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源分析和重大危险性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情况作出相应预测。

3.2 事故预防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得到的自然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各建设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

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条件,认真分析工程特点,摸清重大危险源的确切状况,并加以跟踪、监测、监控和预警,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随时发现隐患,随时排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的主动权,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报告时限与程序

事故发生现场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内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建设单位(需紧急救援时,同时电话报告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部门);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30分钟内向县交通运输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电话报告基本情况,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或有新的情况发生,应随时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

县交通运输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核实事故情况,并按规定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或有新的情况发生,应随时将事故详情进行补报或续报。

4.1.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项目基本概况;

(4)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 应急处置

4.2.1 处置原则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2 现场处理

(1)县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续报有关情况。

(2)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交通运输、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收集证据和事故调查。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3 信息发布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县指挥部负责,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5 应急终止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单位决定应急终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险情排除;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结束;

(3)被困人员安全离开事故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5.2应急终止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县指挥部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或险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应对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1)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定期研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县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2)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所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进行有效监理。

(3)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委派专人对器材、设备等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4)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演练,并委派专人对器材、设备等进行维护;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等情况。

(5)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由县指挥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2 宣教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预防及有关知识宣传,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讲解,增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建设、施工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纪录。

6.3 人力保障

(1)建立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建设项目等组成的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明确各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反应迅速。

(2)成立项目抢险队伍,主要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3)成立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相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人员组成。接受并执行县指挥部的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及信息交换。

6.4 财力保障

(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专项经费,由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县财政局审核,主要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开展。

(2)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管理的审核。

(3)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其附加险。施工、监理单位应为本单位员工及劳务合作人员投保相应的社会保险,此项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5 演练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以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

建设、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制定应急演练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活动,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7 预案管理

7.1 责任追究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更新

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向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工程规模和自身条件的改变,每年度修订更新本单位、本项目的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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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 | 微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马强解读《微山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音频解读 | 《微山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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