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微政办字〔2023〕24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微山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微山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烟花爆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较大及以上级别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先行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市政府请求支援,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至省政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3)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工作规范化、法治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水平和救灾能力。 (4)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救援队伍、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效配置,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1.5 危险目标的确定 我县共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烟花爆竹零售(长期经营)业户12家。 烟花爆竹的经营、储存、运输等具有较大风险,可能发生事故的主要场所及后果是: (1)烟花爆竹经营、销售以及储存仓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以爆炸冲击波和爆炸碎片的形式,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严重的伤害和破坏,导致群死群伤。 (2)烟花爆竹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导致人员伤害、车辆毁坏和交通堵塞,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发生爆炸事故,可能引发连锁燃烧爆炸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烟花爆竹制品发生爆炸后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包括火灾、抢险过程建筑物倒塌、事故现场危险物品二次爆炸。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发生烟花爆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微山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2.2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应急局、县供销社、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供销社、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事故现场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2.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沟通市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指挥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临时指定。 (1)现场抢险组:由总指挥指派的负责人任组长,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现场抢险队伍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负责召开参与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灭火、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涉及烟花爆竹数量、波及范围,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监测;在事故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2)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参加。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组织新闻媒体发布烟花爆竹事故新闻稿件;对接新闻媒体,指导协调涉事部门单位做好事故信息发布;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3)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负责。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运输管制,维持交通运输秩序;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安全保卫工作;确认死亡人员身份等。 (4)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管理,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当地医疗机构参加。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救治,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各工作组是应急救援的直接实施机构,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1)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2)加强源头治理,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落实,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取安全本质化措施。 (3)定期分析烟花爆竹风险管控现状,研判突发事故应对的总体形势,制定防范措施。 (4)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6)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二级预警(自主救援预警)、一级预警(外援预警)两级预警机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二级预警。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二级预警: ①涉险10人以下的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下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的事故; ④已经发生但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⑤已经发生但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⑥其他影响范围小、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2)一级预警。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一级预警: ①发生已经致人死亡,或者影响范围较大,或者涉及周边县(市、区)的事故; ②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③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④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⑤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⑥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⑦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2.2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已发布预警的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1)二级预警: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或解除。 (2)一级预警: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或解除,同时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4.1.1 事故单位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应急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 初报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可能的后果。 4.1.2 政府部门接报、上报 县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情况属实的,应立即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属于一般事故的,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市应急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在1小时内报书面情况。 属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在40分钟内报书面情况。 虽未达到上报标准,但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要按照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规定上报。 接到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要迅速核实,20分钟内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续报的主要内容:单位、时间、事件规模、伤亡人数、其他后果、救援情况、预后发展等。 4.1.3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2 响应总体要求 4.2.1 按照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级响应,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二级响应(自主救援)、一级响应(求助外援)。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响应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2.2 事发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及时处置,组织自救互救;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2.3 当先期处置不能控制或超出事发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立即上报。接到事故救援报告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下达启动本预案的指令,按照事故分级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3 二级响应 4.3.1 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响应: (1)涉险1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的事故; (4)已经发生但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5)已经发生但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其他影响范围小、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4.3.2 二级响应行动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研判启动二级响应,将事故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 执行如下响应措施: (1)指派指挥部成员赶赴事故现场。 (2)调动有关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救援力量,确定救援方案,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立即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救援处置方案,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同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赴事故现场;随时保持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交通、通信、电力、气象、物资、财力、生态环境等支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应有关咨询。 (8)需要上级或邻近县(市、区)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或邻近县(市、区)政府提出请求。 4.3.3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执行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并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信息与通信网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立即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救援指令,或者向市应急指挥系统提出支援请求。 (4)协调落实救援物资、救援设备和各项抢险救援措施到位等有关事项。 4.3.4 相关职能部门的响应 接到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后,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发生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随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对于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的事故,要及时报告。 4.3.5 指挥和协调 进入事故应急响应后,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事发单位。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组织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6 人员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保障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的人员防护装备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启用应急避险场所,明确紧急疏散路线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群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 4.4 一级响应 4.4.1 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 (1)发生已经致人死亡,或者影响范围较大,或者涉及周边县(市、区)的事故; (2)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3)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4)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5)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6)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7)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4.4.2 一级响应行动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实施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机构按照上级的要求实施救援。 4.5 信息发布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救援信息和预警建议。 烟花爆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或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信息发布依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6 应急结束 4.6.1 应急结束宣布与撤离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决定,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6.2 应急结束通知与发布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善后处置主要包括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勘查,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支付保险金。 5.3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同时,对该预案的适应性、可行性进行评估,作为预案修订的依据。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5.4 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按程序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依托现有通讯、信息网络,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建立与县直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及重点企业的通讯和信息网络,逐步建设完善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6.2 队伍保障 (1)企业应急队伍保障。烟花爆竹企业的救援力量是事故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应加强由专职(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的建设。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还可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2)政府救援队伍。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县应急局应掌握全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 6.3 物资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县应急救援中心和企业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县应急局和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资料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 资金保障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协调解决。 6.5 技术保障 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建立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利用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7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8 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 预案宣传、演练 7.1 宣传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烟花爆竹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教育培训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培训学时每年不少于16学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烟花爆竹相关知识、事故救援方案、部门职责、工作组职责、信息报送、预警机制、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通过组织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的处置能力。烟花爆竹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培训应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7.3 演练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烟花爆竹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特点,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局。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对出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延误、妨碍突发事件处置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牵头编制,报县政府审定后发布。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3 应急预案的衔接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制定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进行衔接,本预案与《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济宁市烟花爆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9.4 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定期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预案修订除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外,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县应急局应组织每三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9.6 预案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20日内,报市应急局备案。 10 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印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