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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政办字〔2023〕20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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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微山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明确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湖区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济宁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我县管辖水域或船籍在我县的渔船发生的一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较大及以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认真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保障渔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在县政府领导和统一指挥下,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分级响应,就近施救。根据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水域和等级,离事发水域最近的渔政执法力量应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协助搜救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4.4分工协作,属地管理。一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组织应对,超出本级政府应对能力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协调联系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应对或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应对。较大及以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并协助上级做好处置应对工作。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是否在管辖区域内,均由事发渔业船舶所属乡镇(街道)做好处理善后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2县政府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乡镇(街道)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等组成。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处置情况,临时增减成员单位。 2.1.3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信息新闻组、调查处理组。 2.1.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成员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1.5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及时向县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2)贯彻落实县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3)指导我县相关区域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4)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各种关系,解决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核实和上报工作。 (2)负责具体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2.3县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抢险救灾组: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负责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现场处置,防范次生事故等。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后勤保障组: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信息新闻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调查处理组:成立由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一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查明渔业船舶安全事件原因,提出改进和防范措施;协调渔业互保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2.2.4应急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要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或致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或致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3.2 信息处理 3.2.1 信息来源与收集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1)来源于海事、搜救部门的信息; (2)来源于渔业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涉险渔业船舶的报警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3.2.2 信息核实与报告 全县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要求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1)事发村(社区)、乡镇(街道)等,应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在收到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跨乡镇(街道)的事故,相关乡镇(街道)均应及时报告。 (2)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已经确认属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时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在1个小时内报书面情况。属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在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在40分钟内报书面情况。如需上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县有关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3)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含110、119、120接处警中心)接报后,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4)县政府办公室接到一般突发事件报告,应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在1个小时内报书面情况;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应当在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在40分钟内报书面情况。 3.2.3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其逐级上报。 3.2.4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突发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3.2.5 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的时间;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渔业船舶的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渔业船舶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渔业船舶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发生碰撞事故的,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按照本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县长、分管副县长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要求及部署。 发生一般(Ⅳ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市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应急指挥部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听从统一指挥。 县应急指挥部在启动本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的级别。 3.4 响应措施 3.4.1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1)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岗指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成员迅速到位,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研判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3)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4.2 Ⅳ级应急响应 (1)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到岗指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成员迅速到位,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处置方案的建议。 3.5 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救援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配合相应救援机构,具体实施: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调派专业力量救援; (2)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渔业船舶参与救援;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参与救援;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6)对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的当事渔业船舶,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对当事渔业船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7)当就近救援力量不能满足救援需要时,报请市农业农村局协调邻近地(市)、县(市、区)的渔业救援力量协助救援。 3.6 响应中止、终止 3.6.1 响应中止 受气象、水文及其他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应急处置行动无法进行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暂时中止行动,并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如情况改变,获得新信息或者认为需要时,可立即恢复应急处置行动。 3.6.2 响应终止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单位负责,发挥渔民民间社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确保社会稳定。 4.2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4.3 渔业互保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 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县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意见建议。 6 信息发布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关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的对外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的渔政执法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 (2)渔业船舶。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要对全县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7.3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应纳入部门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8 监督与管理 8.1 应急预案演练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和各乡镇(街道)应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8.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和各乡镇(街道)应最大限度公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向群众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同时,对应急值班人员、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8.3 奖惩 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渔业船舶,要依法追究船主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专业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援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9.2 数字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管理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应组织每三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要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9.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 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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