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政办字〔2023〕6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11: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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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微山县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应 急 预 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和防范化解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济宁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微山县非煤矿山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山东微山湖稀土有限公司地下开采的稀土矿。主要存在高处坠落、透水、火灾、中毒和窒息、冒顶片帮、爆破、机械伤害、触电、车辆伤害、爆炸(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爆炸品)等危险因素。

此外,还存在雷击、地震、洪水、高温、低温等自然灾害诱发事故的危险。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应急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市县一体、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的运转机制,科学调配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快速高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微山县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9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可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2 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 县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韩庄镇主要负责人

若事故为民爆物品相关事故,则增加县公安局政委为副总指挥。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韩庄镇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批示精神;指挥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相关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视情成立临时党委,总指挥兼任党委书记。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副组长: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韩庄镇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相关科室以及韩庄镇相关机构负责人

职责:根据县指挥部指令和要求,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抢险救援工作堵点难点和进度及时提报县指挥部研究解决;编制工作专报等材料;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送信息;负责内外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

2.3.2 现场救援组

组长:县应急局局长

副组长: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韩庄镇分管负责人,矿山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上级单位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专业救援队伍,专家组组长,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职责:负责协调调动矿山救援队伍、装备参加救援;分析预判事故危害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各项工作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并视情处置;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汇总救援组和专家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并联组会商,提出救援技术方案并报县指挥部审定。

下设救援工作实施小组:

小组长: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所属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

成员:事故企业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和矿山救援队伍负责人等

职责:根据现场救援技术方案,科学合理安排各专业组、各救援队伍实施救援;涉及救援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及时提交专家组会商后实施;重大问题提报现场救援组联组会商。

2.3.3 专家组

组长:市级或县级知名专家

成员:采矿、机电、通风、水文地质、防灭火、应急等专业的市级或县级技术专家,事故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由县应急局建立常备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

职责:会同现场救援组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措施,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指导现场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和安全措施等。

2.3.4 医疗救护组

组长: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韩庄镇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卫生健康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定点医院主要负责人

职责:综合协调指导救治工作;组织现场救治工作;确定定点医院;负责调派救护车辆和伤患者转运工作;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根据需要,医疗救护组可以下设现场指挥组(负责统筹指挥协调)、专家组(负责提供分检、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技术支持)、现场救护及转运调度组(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护和转运等)和防疫组(负责现场防疫)。

2.3.5 环境监测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

职责: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负责根据事故分析和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提供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气象服务。

2.3.6 新闻工作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县融媒体中心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和韩庄镇相关人员,事故单位上级单位、事发单位有关工作人员

职责:科学做好第一时间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控舆情动态;加强与媒体互动管理,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视情向县委宣传部报告情况,争取舆情管控支持等。根据需要,新闻工作组可下设现场采访组(负责联系媒体记者采访)、信息发布组(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发布消息)、舆情信息组(负责舆情管控)、后勤保障组(负责媒体记者接待、住宿安排和舆情组的后勤保障)4个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2.3.7 治安维护组

组长:县公安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公安局韩庄分局负责人

成员:县公安局治安、特警、交警、信通、刑侦等部门负责人,县公安局韩庄分局相关人员

职责:科学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管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工作。根据需要,治安维护组可以下设研判调度组、现场封控组、办公区域保卫组、外围保卫组、交通疏导组、街面巡控组、协助工作组、医院救治稳控组、应急机动组、技术鉴定组10个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各自安保任务。

2.3.8 后勤保障组

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和韩庄镇负责人

成员: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和韩庄镇有关人员

职责:保障救援物资、装备、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后勤保障组可以下设救援物资保障组、办公保障组、电力保障组、车辆保障组、宾馆保障组、餐饮保障组、通信保障组7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物资采购、运输,办公用品与用房、信息沟通协调,电力设施维护,工作用车、应急用车,住宿保障,生活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就餐保障,通信保障等方面的后勤保障工作。

2.3.9 家属接待组

组长:韩庄镇负责人

成员:韩庄镇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单位以及涉事企业负责人

职责:设置若干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1名科级领导干部、1名科室负责人、1名企业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接待安抚或者心理危机干预,按政策规定做好签订协议、支付赔偿、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或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局应当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

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较大影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县政府、市应急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韩庄镇、非煤矿山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县应急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专家组进驻县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指挥部办公室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3.3.3 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或橙色预警:由县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由县应急局局长发布和解除。

(3)蓝色预警:由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4.1.1 初报

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应急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同时报告韩庄镇政府。

初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1.2 续报

县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属于一般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以及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在1小时内报书面情况。

属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当在20分钟内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以及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在40分钟内报书面情况。

虽未达到上报标准,但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一般级别以上的事件,要按照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规定上报。

接到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县应急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20分钟内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续报的主要内容:单位、时间、事件规模、伤亡人数、其他后果、救援情况、预后发展等。

4.1.3 县应急局指挥中心24小时值守,接到事故报告后:

①立即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②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立即通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③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进展。

4.2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3 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Ⅱ级、Ⅰ级响应两个级别。

(1)Ⅱ级响应

县应急局接到发生已经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或者涉险10人以下,或者造成3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造成10人(含)以下重伤,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的不构成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后,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不大,预期被困人员可全部或大部分安全撤离,立即向县政府申请成立县指挥部,由县应急局局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发布赶赴现场信息,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县应急局局长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相关人员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县指挥部领导和专家全面了解前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形势,制定事故救援和保障方案;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当应急力量不足,或事故有可能升级时,县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请求市指挥部协调增援。

(2)Ⅰ级响应:

县应急局接到发生已经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或者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超过10人(含)重伤,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后,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很大,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立即向县政府申请成立县指挥部,由县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立即启动Ⅰ级响应和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前期处置。省、市指挥机构成立后,立即移交指挥权,各工作组自行并入上级指挥机构,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响应启动后,县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突发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县指挥部领导和专家全面了解前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形势,制定事故救援和保障方案;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当应急力量不足,或事故有可能升级时,县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请求市指挥部协调增援。

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立即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4.4 响应程序

(1)先期处置。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②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③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启动响应。县应急局立即报请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县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超出县指挥部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4.5 现场处置

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韩庄镇要协同配合,科学实施现场人员搜救、控制事态发展等。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参与救援。

(3)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应注意防止救援过程中产生次生伤害事故。

(4)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影响救援工作开展的道路、井巷工程、供电系统、通风系统、供排水系统等各相关系统,努力创造事故救援的有利条件。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及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各项活动以及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用水,尽快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收集,非救险工作所必需时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现场及所有物证,尽可能进行现场拍照、录像。

(8)矿井井口、进入露天矿山的通道、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县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9)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4.6 信息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负责;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上级指挥机构负责。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县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有序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2)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矿山救援队)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

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所辖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

6.2 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6.3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利用矿山企业和县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向市指挥部请求支援。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 人员防护

6.7.1 救援人员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井下救援须由矿山救援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监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现场救援人员安全。

6.7.2 群众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现场救援组充分会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建议并报县指挥部决定。

6.8 通信保障

通信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县应急局牵头建立全县非煤矿山灾害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健全完善井上下语音视频通讯系统和救援资源信息数据库。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应急局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建成数字化预案及应急辅助系统,实现预案数字化、结构化、逻辑化。借助三维应急模拟演练系统在三维场景中构造事故情景并对应急任务进行干预和控制,结合移动应急管理系统融合演练协同信息,使得模拟演练可以“虚实结合,以虚务实”,从而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完善准备的目的。

6.10 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县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协调水文部门及时提供南四湖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发布和备案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本预案发布后20日内向市应急局备案。

7.2 修订与评估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编制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应急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预案修订除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程序、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外,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通过简化程序修订后,应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备。

县应急局应组织每三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要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县政府和市应急局。

7.3 宣传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4 培训

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5 演练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特点,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演练评估报告应报送县应急局。

8 附则

8.1 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应急局、事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十项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微政办字〔2021〕18号)中《微山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 附录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录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指导相关责任主体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统筹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调控工作。

县总工会: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县公安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涉及民爆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由其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协调重要应急资源交通运输应急通行。

县水务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配合提供水文资料和南四湖、相关河流水情的实报、预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协调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防疫工作。

县应急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政府负责同志组织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动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环境监测、预警和评估,组织制定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服务支持。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救援供电保障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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