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0826579375046G/2023-018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3-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马磊解读微政发〔2023〕3号《微山县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来源: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11:5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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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微山县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并修改、完善,请示县政府以规章形式公布后形成现在的《微山县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37条,主要阐明《办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规划和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的相关要求,相关责任主体维护和监管的义务,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划分以及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是什么?

《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各种形式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设施。

《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机关、团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和营业性店铺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标识、匾额、标牌等,包括楼宇标识和门头牌匾。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哪些情况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镇容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专项规划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跨道路架设的广告设施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设施。

四、哪些情况下不得设置店招标牌?

(一)建筑物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

(二)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除医院、车站、机场等可以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镂空形式的标牌外,禁止超出建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店招标牌;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

五、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牢固;在气候环境突变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出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三)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发光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限关闭光源;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整修、更新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不在原经营场所经营的,应当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貌。


政策文件:微政发〔2023〕3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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