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MB2858967H/2023-003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3-02-2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鲁(微)煤安罚〔2023〕23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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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鲁(微)煤安罚〔2023〕2302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欢城煤矿 地址: 山东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 违法事实:1、(1)-400中央泵房闸阀控制箱未接地(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相关规定);(2)井下消防材料库未按《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 51078-2015)要求配置,管钳、风筒布、安全带配置数量不足(同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相关规定);(3)GN3100采区变电所接地扁铁1个螺栓孔未封堵,截面小于50mm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九条相关规定)。2、32908综采工作面84、85号支架前部架间空顶距400mm,需要调架;(违反《3290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三章第二节关于支架管理相关规定)。以上事实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综合类、编号24、裁量档次3);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综合类、编号32,裁量档次1)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罚款;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罚款;合并处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的罚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工行、建行、农行或其他有关代收银行 银行 见缴款票据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见缴款票据 账号: 见缴款票据 地址: 见缴款票据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微山县 人民政府或者 济宁市能源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微山县或邹城市或曲阜市或泗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银行,一份交被处罚单位,一份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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