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MB2858967H/2023-033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重大政策转载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解读(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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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内容 (一)创新规定死亡事故举报直接核查制度。 为了强化上级应急部门对群众举报死亡事故的直接核查,并对基层政府和部门组织参与死亡事故谎报瞒报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和震慑,《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应急厅和设区的市应急局对受理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举报,应当直接组织核查;对受理的其他举报事项,可以交办下级应急部门组织核查。” 为了强化死亡事故举报核查的证据和程序,结合实践探索,《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核查,应当以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影像证据等证据材料,根据取证需要协调调取120出车记录、110出警记录、医疗机构诊断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殡仪火化记录、工伤事故认定书、死亡赔偿协议等关键性证据。” (二)创新规定举报核查以证据为中心的理念。 举报核查的对象是举报事项的真实性,如何判断和证明举报事项是否属实,要用证据来说话。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之外无事实。《办法》第七条规定:“举报核查应当强化证据意识,核查认定的事实和核查报告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核查属实与否都应当附带证据。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有合法性的来源和形式,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调取证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举报核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证据、现场勘验影像证据、抽样取证凭证等证据材料,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后,作为证据使用。收集或者制作证据时,应当由2名以上核查人员共同进行。” (三)创新规定证据收集调取制度。 为了强化举报核查证据的收集、调取和制作管理,确保核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办法》区分了两种方式,对证据进行具体规范:一是《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七条按照证据的种类,分别规定了各种证据的采集和制作要求。比如第九条物证、书证,第十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十一条询问笔录,第十二条现场检查记录,第十三条勘验笔录,第十四条现场检查影像证据、现场勘验影像证据,第十五条抽样取样凭证,第十六条技术鉴定等。二是《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这三条的第一款按照举报事项的类别,分别规定了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死亡事故举报事项应当采集的证据和具体要求。 (四)创新规定核查与调查、执法衔接制度。 举报核查只是查清举报事项的真实性,不涉及后续对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为做好举报核查制度与违法处罚、事故调查等制度的有机衔接,《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这三条的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对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谎报瞒报事故后续应当给予的调查、执法程序。 (五)创新规定核查报告起草制度。 为了强化举报核查程序管理,规范核查报告起草,结合举报核查实践中不断探索的核查要素要求,《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举报事项、核查过程、核查事实、核查结论、处理建议等内容,同时附相关证据材料。核查事实应当包括被举报单位和伤亡人员信息、事故隐患现状、具体违法行为、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等内容;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处理措施、行政处罚、事故调查、举报奖励等建议内容。” (六)创新规定交办案件审查制度。 为了强化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案件的管理,提高交办案件办理质量,规范交办案件审查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应急部门交办下级应急部门组织核查的,下级应急部门应当对核查认定的事实和核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核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查通过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上级应急部门审查。上级应急部门收到下级应急部门的交办举报事项核查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办结;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或者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并退回下级应急部门重新核查。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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