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004329348T/2023-029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公安局 组配分类: 政协提案信息
成文日期: 2023-11-0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微山县公安局对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4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城区宠物饲养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11-01 10:11 浏览次数:

尊敬的张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区宠物饲养管理”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县公安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您在提案中提出加强城区宠物犬饲养管理的问题。2019年9月1日,自《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市仅有济宁市城区(任城、高新、兖州、北湖)执行,而其他县市区其中包括我县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执行该条例。

在《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中第四条规定:“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上述《条例》要求,我县城区要实施宠物犬饲养管理规定,必须要有由县政府牵头召集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划定重点管理区域,并对社会发布后才能执行。

同时,该《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无证养犬、遛犬不拴绳(链)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并查处违法进入行为;查处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监管犬只诊疗机构,对狂犬、疫犬、无主犬尸无害化处理;监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会同公安机关界定并公告禁养犬只的标准及种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知识宣传,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诊疗,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运输、储存、使用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民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社区网格员应当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宣传,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制止、记录,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可见,宠物犬的管理工作不仅仅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就能开展进行的,还需要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房城乡、民政、文化和旅游等县直部门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互配合。

目前,县公安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大了对城区广场、绿地,主次街道、小巷、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日常治安巡查力度,确保在巡逻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整治违规养犬行为。同时,我局治安部门还积极受理因养犬而发生的各类案事件,并坚决依法依据进行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步,县公安局将结合您的提案建议,重点开展以下宠物狗的管理工作:

一是在我县实施《济宁市城市养犬条例》后,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目标,主动协同城管、工商、卫生防疫、街道、社区和住宅小区等单位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通过集中整治,落实责任,确保城市养犬工作网格化管理,并形成处处有人抓、有人管的良好格局。

二是发挥职能职责作用,严格规范城市养犬工作管理。进一步加大违规养犬的管理处罚力度,在公园、广场、大型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和集中时段,落实巡逻力量,及时发现、快速处置违规养犬行为。如果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不听劝阻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全面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居民文明养犬。多措并举,积极发挥公安机关自身宣传、群众宣传及媒体和新媒体宣传的优势,在广场、绿地、公园、主要街道和人员密集区,通过典型事例、普法宣传、悬挂文明养犬标语、摆放宣传展板,大张旗鼓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文明养犬规定,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切实转变群众陈旧的养犬,进而推动全县养犬管理工作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

欢迎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县公安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我们的工作。

此致

微山县公安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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