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MB2858967H/2023-00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成文日期: 2023-01-0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微)煤安罚〔2022〕2216号

来源:微山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1-06 13:5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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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煤安罚〔20222216

被处罚单位 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欢城煤矿 地址: 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 

违法事实:  1、GN3102下顺槽轨道运输缺少挡车设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五款);2、超前单体支柱测力计损坏(2个),不能正常使用;3、未提供副井梯子间检修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综合类、编号24、裁量档次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综合类、编号25、裁量档次1)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罚款;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工行、建行、农行或其他有关代收 银行 见缴款票据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见缴款票据 账号: 见缴款票据 地址: 见缴款票据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微山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微山县或邹城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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