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004321047W/2022-035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张楼镇 | 组配分类: | 乡镇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7-0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张政发〔2022〕25号关于印发《张楼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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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镇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张楼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楼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张楼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泰安市岱岳区“6·21”燃气爆炸事故及近期省内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扎实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守好守牢安全生产底线,根据省、市、县各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全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开展地毯式的隐患排查整治,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及时整改落实查处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全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生物质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料。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钢瓶与灶具距离不能少于1.5米。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推荐使用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相关要求: 1.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严禁与居住建筑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2.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杜绝用户随意更换管道、灶具等配件,须经专业人员更换。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配足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器材,放置于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置培训。燃气及液化石油气经销部门应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培训,按照“谁充装谁培训”“充装一次培训一次”方式,建立台账。 4.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5.鼓励餐饮商场所使用电加热灶具,但电气线路敷设、漏电保护装置安装、灶具型式选用等应符合国家标准。 6.排查过程中应将场所名称、地址、场所类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气源供给形式(燃气管道或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给)、液化石油气储量、气瓶数、充装单位、充装人员、充装时间、培训人员等信息一一填报。 7.使用酒精等燃料的场所,要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杜绝超量储存。 三、开展联合执法 按照省、市、县要求和各部门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带队,不定期对全镇餐饮场所开展全覆盖、无死角地执法检查。7月底前完成一轮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工作,严格做到“六个一律”:1、凡是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养老院、单位食堂等),必须立即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否则一律暂停营业;2、凡是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完成全覆盖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处,不放过任何问题隐患、不放过任何非法违法行为;3、凡执法检查中发现无溯源码的气瓶,一律交由市场监管部门检测,检测合格的气瓶可返还业主,同时上溯一级,查清气瓶来源,如由充装站提供的,立即依法依规暂停其经营资质,如由个人提供,由公安机关按照非法运输危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4、凡是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餐饮场所,一律立即停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5、凡是不按要求整改问题擅自生产经营的,一律依法严厉打击,该追刑责的追究刑责;6、凡是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一律严格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位一体”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四、职责分工 全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镇党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各村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快速、有序推进。 城建办负责加强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监管。一是严格燃气经营许可。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市场。二是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知识普及。组织企业深入农村,包括餐饮经营场所,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明白纸等,大力普及燃气安全法规和安全使用知识,悉心告知安全注意事项、隐患和泄露处理方法。三是督促液化石油气企业推行实名配送制度,禁止液化石油气企业在液化石油气站为个体用户充气。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气瓶充装安全溯源系统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统筹协调。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充装安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一是全面摸清全镇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点数量、办理使用登记液化石油气瓶数量等基础信息以及液化石油气瓶监管现状,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城建部门。二是严厉打击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者已判废未去功能化气瓶、掺杂使假、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对以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充装站点和无证充装站点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非法充装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三是全面整治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追踪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本单位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情况、定期检查情况、充装前后对气瓶安全检查和记录情况、气瓶档案建立情况等。四是加快推进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督促辖区充装单位按照标准、时限要求按期完成追溯体系建设,并将数据上传至全省市场监督系统气瓶安全质量追溯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应急办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或牵头相关液化石油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监管。一是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二是严把车辆技术关,严格审查相关资质手续和车辆技术指标,确保车辆技术符合有关要求。三是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管控,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包含向用户配送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动态监控,确保运输过程安全、规范。四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无资质违法从事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企业(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许可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实施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流动商贩占道经营液化气等行为。 派出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非法违规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做好燃气执法保护工作,对拒不接受燃气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甚至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 商务办负责督促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各村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本辖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五、工作要求 坚持立查立改的原则,对联合执法发现的问题,要求餐饮场所等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及时整改到位,限期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联系人:侯壮壮 联系电话:13371209773 附件:1.张楼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排查情况台账 附件1 张楼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周 琦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 李 立 党委委员、副镇长 朱 璐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马兴君 副镇长 韩 娟 副镇长 于继伟 为民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 王浩然 党政办主任 肖长权 招商办主任 段凤磊 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陈星宇 应急办工作人员 侯壮壮 城建办工作人员 陈四辈 派出所副所长 张 雷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张楼中队中队长 王梦洁 宣传办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城建办。具体负责牵头、汇总、对上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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