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004329014A/2022-025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音视频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9-2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音频解读 | 微政发〔2022〕10号 关于修改《微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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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收听年报语音朗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合法性审核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济政发〔2022〕12号关于修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县需要对规范性文件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制定了修改通知。 二、起草依据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2.《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 3.《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司〔2022〕41号) 4.《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 5.《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 三、修改目的 1.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改通知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将风险评估的范围、内容等按照省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将承办单位对决策草案的内部合法性审查写入了程序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规章和新出台的《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补充。 2.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将涉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的情形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3.关于其他。此次修改,明确了两个文件的修改内容施行开始时间、文件有效期截止时间、新赋予的三统一登记号。 四、重要举措 1.县司法局于2022年8月成立了起草小组,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司〔2022〕41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着手《关于修改〈微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起草工作。 2.县司法局通过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其他部门单位意见。 4.按程序将修改通知草案报县政府行公文签批程序,2022年9月21日,修改通知正式印发 微山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联系电话:0537-8221076 微政发〔2022〕10号 关于修改《微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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