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004329014A/2022-02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司法局 组配分类: 音视频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9-2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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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 | 微政发〔2022〕10号 关于修改《微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微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23 14: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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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合法性审核机制,结合我实际,根据济政发〔2022〕12号关于修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我需要对规范性文件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制定了修改通知。

二、起草依据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2.《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

3.《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司〔2022〕41号)

4.《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

5.《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

三、修改目的

1.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改通知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将风险评估的范围、内容等按照省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将承办单位对决策草案的内部合法性审查写入了程序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规章和新出台的《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补充。

2.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将涉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的情形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3.关于其他。此次修改,明确了两个文件的修改内容施行开始时间、文件有效期截止时间、新赋予的三统一登记号。

四、重要举措

1.司法局于2022年8月成立了起草小组,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司〔2022〕41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着手《关于修改〈微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起草工作。

2.司法局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其他部门单位意见

4.按程序将修改通知草案报政府行公文签批程序,2022年921日,修改通知正式印发

微山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联系电话:0537-8221076

微政发〔2022〕10号 关于修改《微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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