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MB2858967H/2022-014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
成文日期: 2022-05-05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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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微山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05 10: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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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1

对行政许可情况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8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查阅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及延期申请相关资料。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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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企业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是否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经营许可证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4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查阅安全许可证内容,了解企业变更内容及时间,执照变更内容及时间,建设项目及竣工验收情况,变更申请提出时间。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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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比例;

(3)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9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查阅机构任命文件,了解机构名称、专职安全管理人数、资格证件、员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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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是否逐级落实;

(3)是否严格落实考核、奖惩。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责任书,查阅监督及考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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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隐患排查情况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是否按规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4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以及相关整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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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风险管控情况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建立了风险管控机制;

2)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查阅风险管控制度,风险排查及管控措施资料;查看风险公告情况。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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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查阅相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再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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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第30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查阅特种作业档案及相关资格证书;现场了解特种作业人员值班及作业情况。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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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及安全培训档案;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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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及安全培训档案;询问相关人员。


7

对危险作业情况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是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查阅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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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第4条,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危险作业。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第6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查阅相关作业许可证;现场查看特殊作业实施情况。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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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重大危险源情况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按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档案;

(2)是否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40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查阅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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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查阅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及维护保养记录。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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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建设项目情况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是否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了设立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32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查阅项目预评价报告及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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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查阅项目安全生产申报条件审查资料


建设项目安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审查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33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查阅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料及审查核查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验收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3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查阅项目验收资料及监督核查资料。


10

对承包租赁情况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2)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3)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49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安全管理协议或承包租赁合同;查阅相关安全检查及督促整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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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查阅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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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应急救援情况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2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查阅备案登记表。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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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8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查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


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查阅应急预案,现场核查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是否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18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查阅抵押金缴纳凭证或安全责任险保单。


12

对安全评价情况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2)评价报告中所提问题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查阅安全评价报告,现场核查问题整改情况。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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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检验检测情况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36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查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台账及设备设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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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一书一签情况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是否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查看安全技术说明书发放记录,现场查看销售产品的安全标签;查阅销售记录。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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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领导带班情况的检查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建立了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2)单位负责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带班,并填写带班考勤记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查看企业领导的任命文件及带班记录的填写情况。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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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16

对证照

及建设程序情况的检查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三证一照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8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第10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生产矿山应具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基建矿山应具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自主爆破的矿山应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其他矿山(非自主爆破的矿山)应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爆破协议。

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爆破协议。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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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安全生产法》第31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32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3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3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国家局36号令第4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7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12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23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查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或会议纪要)。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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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组织机构情况的检查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法》第24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9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四)组织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第12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13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成立安委会的文件;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聘用文件;查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等。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成立安委会的文件;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聘用文件;查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员

工数量的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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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检查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第8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1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查责任制、责任制落实和考核等资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其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符合省303号令第8条、10条的规定。

查责任制、责任制落实和考核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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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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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2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2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第2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相关条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四新”后的有关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接收实习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等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查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教育

培训档案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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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包工程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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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对承包单位技术交底及考核情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7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21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第8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第13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14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

查外包工程单位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技术交底资料,对外包单位考核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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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保护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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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制度、配备标准建立,购买、发放及监督从业人员使用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5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 37/ 1922—201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查制度、配备标准及采购、发放台账;现场检查实物和佩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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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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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措施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落实、公告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2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29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号令第8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1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1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查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整改台账、治理情况通报;查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报告和治理效果评估报告备案情况;查安全生产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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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检查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7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8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第9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11条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第12条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查制度、考核奖惩办法;现场查月计划公告、完成情况公示情况;查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建立、填写及存档情况;现场检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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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报告的检查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事故报告制度、台账建立及报告事故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29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30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查制度和文件等资料,现场询问从业人员事故报告程序及要求;查有无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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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救援的检查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应急救援培训、演练计划;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救护协议签订;应急救援器材配备、维保、保养等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8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8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23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到安监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并按时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急救援预案培训教育活动。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建立应急物资使用状况档案。高危企业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查备案回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计划、演练记录(含照片、录像等)和教育培训记录;查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成立兼职救援队伍并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查应急物资使用状况档案;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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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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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体系情况的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

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03号)第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和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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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机构情况的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03号)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检查企业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和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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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03号)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检查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文件,查阅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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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配备安全总监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03号)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检查配备安全总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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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

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查阅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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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7 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查看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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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查阅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查看相关记录是否齐全、培训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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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①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档案;②现场抽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是否与台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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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同时管理情况的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

新(改、扩)建金属冶炼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③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查看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项目立项文件、安监部门审查意见、验收评价报告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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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危险源情况的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0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相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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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查看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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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①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②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查看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文本以及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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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查阅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及维护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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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外包管理情况的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

项目发包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9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查阅承包方的资质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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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9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企业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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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检维修作业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企业应当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企业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交底并经双方责任人确认,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查看企业检维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安全交底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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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安全标准化情况的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

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03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查看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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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风险分级管控情况的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

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0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档案(或电子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信息、风险点名称和位置、诱发事故类型、安全风险等级、存在隐患情况和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手机号码、属地监管政府及相关部门情况,形成“一企一册”。

查阅企业部署开展风险分级管控的实施文件,“一企一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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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查阅企业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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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查看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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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危险作业管理的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

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查阅制度文本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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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查看企业的危险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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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43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查阅相关作业许可证,以及危险作业检测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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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安全设备管理情况的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

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6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检查企业的安全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检查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报告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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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查看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文本、评审记录以及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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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应急演练、评估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查看企业的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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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应急组织建立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8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查看应急组织的设立文件,现场查看企业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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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应急预案评估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查看企业现公布的应急预案编制时间和评估记录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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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查阅抵押金缴纳凭证或安全责任险保单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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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煤气管理情况的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

建立健全煤气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至少包括: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煤气设施检查制度;煤气设施检修管理制度;进入涉煤气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煤气设施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等。

查看企业煤气作业管理制度文本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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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煤气防护机构设置情况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

查看设立文件,现场查看防护站设置情况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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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煤气设备设施档案台账管理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主要包括:煤气设备设施设计文件;煤气主要设备图纸;煤气设备、管道检验检测报告;煤气设备、管道日常检查检测记录;煤气系统工艺流程图;煤气设备设施巡检记录;煤气动火审批记录、动火证;煤气管道壁厚检测、支架检测、气柜基础沉降检测记录和评估报告;煤气监测、防护、救护设备台账等。

查看煤气设备设施台账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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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营业执照情况的检查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关于印发《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通知(管四函〔2013〕28号),二、(一)1.相关证照齐全;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检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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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40

对组织机构情况的检查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4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员工花名册、任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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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情况的检查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安全责任制的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2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省政府 303号令第6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法》21条中规定的7项职责。

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内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生产责任制是否包含《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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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企业操作规程及内容设置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1 生产单位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第2条至少包括: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等。

查操作规程及内容设置情况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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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应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28条: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制冷、压力容器、电工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查阅安全培训记录档案、证件。

查培训计划。查安全培训记录档案及询问,新员工的三级教育登记表。对转岗、脱离岗位1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是否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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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情况的检查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1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27条: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查制度及隐患排查记录,记录体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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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2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相关材料),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总局70号令: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查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相关材料、教育培训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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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应制定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2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局88号令第12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40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查预案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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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2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查演练记录、评估报告、照片、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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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危险作业情况的检查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查看企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第6条:应建立并严格落实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查制度和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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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设备维修维护保养情况的检查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设备维修维护保养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6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务院安委〔2013〕6号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第4条:制冷压缩机应按制造商的要求定期进行大、中、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其它制冷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螺杆式压缩机3年,活塞式2万小时大修)。

查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台帐及氨气浓度报警仪、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报告。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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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检查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0 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安监总局40号令第23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19条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应按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储氨量≥10吨,系统最大设计容量,500米内为一个辨识单元)。查辨识记录、评价报告、备案表、告知记录、重大危险源档案(10项内容)。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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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的检查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协议和履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9条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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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组织机构保障情况的检查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4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九条。①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③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查看机构设立文件;查看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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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4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九条。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③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④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以安委会名义发布的文件;查看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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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规章制度保障情况的检查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职责和落实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八条。企业制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应涵盖303号令第八条规定的13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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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和落实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十条。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涵盖303号令第十条规定的10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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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和落实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六条。企业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重点明确粉尘涉爆设备的管理维护及使用人员,以及粉尘清扫人员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责任要逐级落实和考核。

查看责任制文件、责任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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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七条,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68号令)第五条。①企业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应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②操作规程应包括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等。

查看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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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6.2条,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68号令)第五条。①正确使用粉尘涉爆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建立维护检修管理台帐;②作业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作业场所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按程序办理作业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查看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调阅动火、检维修等作业证办理情况;现场查看粉尘清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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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8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①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有粉尘防爆知识的内容;②从业人员要掌握粉尘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查看安全资格证书或者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查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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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涉粉尘岗位人员培训情况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五条。涉粉尘爆炸危险岗位员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档案等资料;现场抽查询问涉粉尘爆炸危险岗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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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检查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1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企业应当积极整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五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有关部门报告,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台账,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企业要将涉可燃粉尘的车间,除尘系统,粉碎、筛分等生产设备及粉尘输送管道等列为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明确管控措施,对风险要公告警示。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查阅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现场检查查看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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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隐患治理情况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事故隐患台账建立情况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53

对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应急预案制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企业应当制定、评审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要有针对粉尘涉爆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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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应急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8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应急救援组织和器材配备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①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针对粉尘环境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②规模较小的企业,应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救援队伍。

查看组织成立文件、应急物资档案或救援协议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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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粉尘清理情况的检查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粉尘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8.3条、《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68号令)第二条、第四条。①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②清扫时宜采用负压方式清扫,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③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时应停止作业;④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应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配备防潮防湿设施。

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粉尘清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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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组织机构情况的检查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九条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③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④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查看机构设置文件、人员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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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

委员会

建立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以安委会名义发布的文件、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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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检查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八条企业制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应涵盖303号令第八条规定的13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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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十条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涵盖303号令第十条规定的10项内容,职责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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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六条应当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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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责任书签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十一)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企业员工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员工就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向企业作出承诺。

查看签订的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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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安全告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查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劳动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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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劳动防护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的种类和型号(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配备相应的的劳动防护用品)。

查看管理制度、配备标准、发放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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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风险管控

与隐患排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二十七、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十、十五、十八条,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6〕36号)文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确定排查出的风险点的危险性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③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积极整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五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整改台账、隐患备案、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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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标准化建设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查看证书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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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承包租赁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并对承包、承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③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查看承包或租赁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监督检查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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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含应急救援内容),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④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含外来劳务人员、外包单位作业人员等)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严禁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查看相关制度、证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档案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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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应急救援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第二十三、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①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内容)。②中型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③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④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查看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纪要、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装备、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等资料。(中型规模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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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有限空间排查辨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省局鲁安监发〔2016〕62号文,①排查、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且无遗漏,并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②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③将管理台账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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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有限空间

作业制度

和规程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9号令)第五条,企业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应当涵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6项内容。

查看相关制度、规程。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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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58

对责任体系情况的检查

一般工商贸企业

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03号)第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和责任状。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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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组织机构情况的检查

一般工商贸企业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03号)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检查企业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和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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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贸企业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03号)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检查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文件,查阅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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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贸企业

配备安全总监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03号)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检查配备安全总监的文件。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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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一般工商贸企业

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查阅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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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贸企业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查阅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查看相关记录是否齐全、培训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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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贸企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①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档案;②现场抽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是否与台账一致。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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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外包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工商贸企业

项目发包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9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查阅承包方的资质等相关材料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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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贸企业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9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企业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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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贸企业

检维修作业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企业应当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企业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交底并经双方责任人确认,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查看企业检维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安全交底材料等。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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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安全标准化情况的检查

一般工商贸企业

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03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查看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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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风险分级管控情况的检查

一般工商贸企业

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0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档案(或电子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信息、风险点名称和位置、诱发事故类型、安全风险等级、存在隐患情况和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手机号码、属地监管政府及相关部门情况,形成“一企一册”。

查阅企业部署开展风险分级管控的实施文件,“一企一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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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工商贸企业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查阅企业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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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贸企业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查看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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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作业管理的检查

一般工商贸企业

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查阅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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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贸企业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43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查阅相关作业许可证,以及危险作业检测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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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工商贸企业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查看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文本、评审记录以及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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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情况

一般工商贸企业

应急演练、评估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查看企业的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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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贸企业

应急组织建立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8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查看应急组织的设立文件,现场查看企业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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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贸企业

应急预案评估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查看企业现公布的应急预案编制时间和评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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