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423579-8/2022-005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微政发 |
成文日期: | 2022-02-1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微政发〔2022〕3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
||||||
|
||||||
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微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微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微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县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始终坚持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实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认真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持续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一切出于公心、一切为了事业、一切按规矩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打造产业强县、建设大美微山”的总体目标,加快产业高端化、城市精致化、乡镇特色化、发展绿色化、治理现代化“五化建设”,全面开创微山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及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县政府办公室协调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视情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以及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第八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事项随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九条传达贯彻类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及时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及时传达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第十条规划计划类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工作要点。 (二)讨论研究年度财政预算、财政出资的重大项目安排。 (三)讨论决定各项专业规划。 第十一条政策制定类 (一)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政策。 (二)研究制定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有关优惠政策。 (三)研究制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讨论研究签署的战略协议、重大经济合同。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工作推进类 (一)讨论决定调整年初工作计划。 (二)定期听取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工作汇报。 (三)讨论决定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 (四)讨论决定加快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工作措施。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措施。 (六)讨论决定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培育产业集群和企业“雁阵”的各项措施。 (七)讨论决定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八)讨论决定加强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化解担保圈风险、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有关问题。 (十)讨论决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现代农渔业发展和农村环境提升的工作措施。 (十一)讨论决定实施文旅突破战略,加快文旅产业资源整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工作措施。 (十二)讨论决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就业、低保、“一老一小”、社会救助、优抚等各项民生保障工作重要事项。 (十四)讨论决定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港航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五)讨论决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工作推进措施。 (十六)讨论决定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关事宜。 (十七)讨论决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请示报告类(文稿类) (一)讨论决定上报市政府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讨论决定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1.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2.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和执行情况。 3.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 4.重大工程项目: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政府出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活动;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业和三产服务业招商项目等。 5.大额财政资金使用:预算外单笔使用财政资金200万元以上的;超预算追加政府投资10%以上的;奖励扶持资金200万元以上的。 6.国有资产处置、土地供应、城市建设管理、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7.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拥军优抚、教育文化等重大民生保障事项。 8.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高度关切的机制、体制、制度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事项。 9.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0.涉及招商引资、土地出让、债权债务、战略合作等方面重要政策、重大举措的制定和调整。 11.学校、医院布局调整等。 12.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节会、招商推介会、大型庆典等活动安排。 (三)讨论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议案及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讨论决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五条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职权应当由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部门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县长、分管副县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三)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 (四)意见分歧较大、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五)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六)未经县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其他不属于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申报 第十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申报制度。凡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必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由主办部门根据领导要求或者工作需要,按要求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单》并附相关材料。 (二)征求意见。由主办部门负责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并签字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呈报。 (三)办公室协调主任审核。县政府办公室协调主任应就申报部门提交的议题材料,提请分管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在《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单》中写明议题讨论情况,并签字确认。 (四)合法性审查。申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筛选汇总。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筛选、排出备选议题。 (六)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对备选议题、汇报材料进行初审。 (七)分管副县长审定。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 (八)县长签发。 未按以上程序报批的,原则上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在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二)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委托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四)涉及网络、数据平台建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办单位应当送县大数据中心进行必要性审查,由县大数据中心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征求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六)主办部门应当依据公众建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性审查意见、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在起草议题说明时对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七)需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当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衔接,上级行政机关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十九条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单》。由申报部门在《申报单》上规范填写议题名称、申报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要素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必要性审查意见、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四)建议议题列席单位名单。列席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与议题内容不密切、不承担具体落实任务的单位不需要列席会议。 (五)代拟的县长点评材料。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办部门补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对需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县政府办公室协调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协调。协调一致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经分管副县长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特别重要亟需上会研究但难以按时完成提报程序的议题,须经分管副县长报县长同意后,方能提交会议研究。 未及时申报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常务会议讨论。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报请县长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需提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的,要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与县委分管领导进行酝酿沟通;特别重大事项,还要向县委主要领导汇报。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县长确定。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除特殊情况外,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运转。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相关议题时,由主办部门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部门和单位作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分管副县长表明主要决策建议。汇报人发言应当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说明,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分钟。 第二十六条分管副县长或者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常务会议讨论。分管副县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可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由县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主办部门汇报、分管副县长补充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县长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双记录”,记录必须完整、严谨、准确、规范。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审核,经县长签发后印发执行。 第三十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应当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存档。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开和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必要时报县长审定。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列席人员,原则上应当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第三十四条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15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进入会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者请出与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开会,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进出,不得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无故早退。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引用或对外扩散会议研究问题,不得将标记“会后收回”的材料带离会场。县政府督查室将对会风会纪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对严重违反会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责。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章 决定事项的执行、督查与反馈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要遵照执行,及时办理。 第三十八条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在执行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再次审议的,需向县长和副县长报告;经县长同意后,可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再次审议。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在6小时内交办《任务分解单》,分解具体事项、责任单位、完成时限,跟踪催办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相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月专报一次推进情况,直至工作全部落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原因上报县政府督查室。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批评、催办督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印发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微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赵柏解读《微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专家解读 | 县调查研究中心副主任倪川川解读《微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图文解读 | 微政发〔2022〕3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音频解读 | 微政发〔2022〕3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