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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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注销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95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的通知》(鲁市监注函(2022)25号)要求,我县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程序。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相关信息将通过省市场监管局与省税务局的信息共享交换专线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于10天(自然日)内反馈异议信息。税务部门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税务部门无异议的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其他未办结事项的;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等清税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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