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0045280728/2022-014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音视频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2-1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音频解读 | 微政发〔2022〕2号关于印发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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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收听年报语音朗读 一、起草《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18号),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改调整。 2019年12月2日,我县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9〕12号),出台了《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微政发〔2019〕7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县办法施行有效期截至2021年9月2日,目前办法已失效。根据济宁市2021年8月31日新出台的办法,亟需出台我县新的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延续和调整的内容 (一)延续的内容 拟新修订的城市基础配套费办法中征收范围和内容、征收标准、拨付比例均延续旧办法(微政发〔2019〕7号)。 (二)调整的内容 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职责部门 将《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微政发〔2019〕7号)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调整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三)删除部分条款 按照《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18号)制定原则 1、删除第八条第三款“非住宅建设项目不宜以建筑面积计收供气专项配套费的,不缴纳供气专项配套费,其供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与专业经营单位据实结算”。 2、 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中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外”。 为贯彻落实省市工作要求,现需对《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微政发〔2019〕7号)进行修改调整。 三、行文的依据 《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了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 四、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 微政发〔2022〕2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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