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0045280728/2022-0076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2-1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微山县住建局局长孙磊解读《微政发〔2022〕2号关于印发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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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及调整的必要性 《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微政发〔2019〕7号)施行以来,加强和规范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了工作实践中许多突出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 但随着政策调整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原因,我县2019年制定的《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不适应我县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要求。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18号),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改调整。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改调整。 三、内容变化 拟新修订的城市基础配套费办法中征收范围和内容、征收标准、拨付比例均延续旧办法(微政发〔2019〕7号)。但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职责部门进行了调整,将《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微政发〔2019〕7号)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调整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同时按照《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18号)制定原则,删除第八条第三款“非住宅建设项目不宜以建筑面积计收供气专项配套费的,不缴纳供气专项配套费,其供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与专业经营单位据实结算”,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中“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外”。 四、办法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微政发〔2018〕8号)、《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微政发〔2019〕7号)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照微政发〔2018〕8号、〔2019〕7号关于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政策咨询渠道 联系人:褚坤 联系电话:0537-822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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