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423579-8/2022-032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执行效果评估 |
成文日期: | 2022-12-19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县住建局关于《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执行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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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法制政府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我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要求,现将《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文件基本情况 《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是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依据,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 二、评估内容 该办法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自实施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达到了决策制定目的。在合法性上,文件内容未发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相抵触的情况;在合理性上,适合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作的需要,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具体可行;在可操作性上,自实施以来,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要求等方面均做了明确阐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评估结论 经过分析评估,《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效规范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执行效果良好,实现了文件出台的预期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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