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F51075626P/2022-027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微山县欢城冉冉文体办公用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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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济微)文综罚字〔2022〕F-000007号 当事人:微山县欢城冉冉文体办公用品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26MA3RUJ2K9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吴冉冉 住所(住址等):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小屯新村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一案,经调查:2022年05月26日09时30分至2022年05月26日10时30分,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焦月池(15080321009)、宋翔(150803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微山县欢城镇小屯新村8号的微山县欢城冉冉文体办公用品店检查时,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经营场所内发现疑似非法出版物:《米小圈益智系列》图书,共14本,其中《米小圈--成语故事》10本、《米小圈--谜语大全》4本,图书出版社名称显示为“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店员李士澳未能提供涉案书籍的进销货清单,并承认是非法盗版图书,当事人涉嫌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责令微山县欢城冉冉文体办公用品店立即停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2.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清点,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对涉案物品进行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店员李士澳对涉案书籍进行了核对并签字确认;3.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4.限微山县欢城冉冉文体办公用品店负责人七日内到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地址:微山县城奎文路34号(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四楼),电话:0537-8261716。微山县欢城冉冉文体办公用品店店员李士澳全程见证并签字确认。 2022年06月01日立案,2022年06月02日发出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2022年06月06日,该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吴冉冉接受调查询问,吴冉冉承认当事人擅自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并表示已改正了违规经营行为。2022年05月27日,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向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协助出具出版物鉴定意见的函》,对涉案抽样图书《米小圈--成语故事》、《米小圈--谜语大全》进行协助鉴定,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01日出具鉴定,鉴定结果为非法出版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鲁济微)文综检(勘)字〔2022〕C-00089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2022年05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内有非法出版物的事实;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事实;3.当事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4.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吴冉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吴冉冉身份情况;5.协助鉴定函、鉴定书及非法出版物鉴定结果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擅自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本机关认为,此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属于情节一般,违法程度较轻,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有悔过情节,且属于首次违法。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2022年06月09日,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了集体讨论,同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为(鲁济微)文综罚告字〔2022〕F-00000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截至2022年06月1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2.没收非法财物:14本非法出版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微山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微山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微山县支行、中国银行微山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微山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曲阜市、泗水县、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0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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